青岛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褚某某、褚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18阅读量:(1309)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李执字第23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原青岛某某印刷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执行人褚某某,青岛市李沧区园林处退休干部。

被执行人褚某某,青岛专用汽车制造厂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褚某某,无业。

被执行人褚某某,青岛国棉六厂职工。

被执行人葛某某,青岛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葛某某,无业。

被执行人褚某某,青岛市安全局退休干部。

以上七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焦春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七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吴晓东,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某某、葛某某、褚某某、褚某某、褚某某、褚某某、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李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本案诉讼费7264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将案款交于法院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李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桂文全

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英英

买卖合同  纠纷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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