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04阅读量:(1605)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民一初字第196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杨真真,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吉清,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高滨,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魏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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