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04阅读量:(138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滨执二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真真,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某某。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北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芳

借贷  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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