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与彭某某管辖裁定书

发表于:2015-07-30阅读量:(1341)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85号

原告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文志,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刚,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彭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彭某某从未在武汉市江汉区居住,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彭某某的户籍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彭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彭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大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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