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都区某某建材超市与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纠纷一审

发表于:2015-07-28阅读量:(1305)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武都区某某建材超市。

负责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刚,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都区某某建材超市诉被告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放弃诉讼为由,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都区某某建材超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武都区某某建材超市负担。

审 判 长  冯彦德

审 判 员  高云琴

人民陪审员  成全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民洁

纠纷  律师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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