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云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表于:2015-07-27阅读量:(1671)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昆民二终字第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艾可生,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毅、张晟,云南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赵某某另案提出解除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买卖合同,本案审理需以该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依法于2014年4月3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因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本案于2014年8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解除双方于2011年11月21日签订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且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诉请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上诉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确认书》反映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挖掘机所应支付款项进行的确认,并确认了首期款的支付时间、金额及上诉人为付首期款向被上诉人借款67260元,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并履行后,双方为付首期款而达成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上诉人抗辩其已支付了货款110922元,但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全部偿还了借款,支付了相应的款项给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上诉人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现被上诉人持有效证据主张上诉人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确认双方约定的借款为67260元,扣除上诉人已支付的22000元及约定保险费和被上诉人实际代付保险费的差额1078.47元,上诉人应付借款本金为44181.53元,故判决由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借款44181.5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违约金,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在上诉人要求调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并按双方约定从逾期还款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上诉人主张的2013年4月16日止分段计算违约金为3863.57元,鉴于被上诉人并未提出上诉,故本院亦予以维持。关于律师费问题,因双方未对上诉人逾期归还借款所产生的律师费如何承担进行约定,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441元律师费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44181.53元以及违约金3863.57元,以上两项共计:48045.1元;

二、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1441元;三、驳回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赵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云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2606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2084.8元,被上诉人负担52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审 判 长 张 楚

代理审判员 李 蕊

代理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雯婷

 

债务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