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中的保密费

发表于:2015-07-24阅读量:(3290)

保密协议=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许多高科技企业为了使得保密协议得以有效履行,给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员工发放保密费,那么,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有支付保密费的义务吗?

 

先来看看保密协议长啥样?→ 《保密协议

 

很多人认为,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企业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就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津贴。若企业未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则员工自然不承担保密义务。因此,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员工仍然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实际上,这样的理解中存在着两个误区:

误区一:未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我就不承担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因而理论上来说,商业秘密也应与知识产权的其他权利一样,是一项绝对权=权利人对其所有的商业秘密享有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当第三人接触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时,他就有法定的保密义务,这项义务是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不需要权利人支付任何对价。

因此,即使员工未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员工仍应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误区二:与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企业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支付保密津贴等),我就不承担保密义务。

如上所述,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其性质不因保密协议的存在与否而改变。但是在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又存在两种可能:

(一)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没有约定企业需向员工支付保密津贴。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保守商业秘密本就是一个消极义务,义务人履行该义务并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只要做到尊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窃取、泄露或使用该商业秘密即可。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密义务,但未对权利人需对保守商业秘密者支付费用作出相应规定。

因此,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未约定企业需向员工支付保密津贴,员工仍需承担保密义务。

(二)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也约定向员工支付保密津贴,但企业未按约定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保密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因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履行支付保密津贴等义务而为无效,因此员工亦仍需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但在此种请看下,对于企业未按约定履行其给付保密津贴等义务,员工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要求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

综上,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故不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接触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是否签订有保密协议,或是否向该第三人支付了保密津贴,该第三人均负有尊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窃取、泄露或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义务。

但是企业在员工任职期间或离职时支付一定保密费也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强员工保密的自觉性,而且,员工离职后泄露或使用企业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确认构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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