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王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表于:2015-07-24阅读量:(1467)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857号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节操,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婷婷,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管和平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佳

债务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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