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

发表于:2015-07-21阅读量:(1128)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酒民申字第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宗文,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许宗文,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

再审申请人吴某某、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酒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某、杨某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李某某以“放高利贷”为业多年,也知道申请人向其筹措的是赌资。51某元所谓“借款”中实际上是赌债,款项中有6某元是高利贷,25某元是赌债,其余借款申请人用于赌博全部输光。以上事实有证人陈某、年某、孙某、雷某等新证据可以证实。本案所谓借款其实是赌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原一审判决未向申请人释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审判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也只允许申请人提供的一名证人出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某、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有申请人出具的借条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申请人提出其向被申请人借款是为了偿还赌债和用于赌博,并向本院提供了证人陈某、年某、孙某、雷某等人于2014年3月20日书写的书面证言。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言并非在再审审查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原一、二审法院也明确告知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义务,且该证言均系单一证据,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申请人称以上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申请人再无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明知其为了赌博而给其借款,故其辩称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某某、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某某、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海

审 判 员  刘 平

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武

债务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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