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表于:2015-07-20阅读量:(1725)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培合,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付斌,被上诉人陕西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培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租售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合法,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租售代理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已经依约代理销售8户商铺,由于某某公司原因,某某公司又与该8户买受人洽谈解除,解除销售合同后,某某公司再次洽谈租赁合同10户。虽然某某公司所代理签订的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租赁合同是在2010年3月9日,该时间节点超出租售代理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2009年12月31日,但是造成合同履行期延长的原因是某某公司解除8份销售合同造成的,某某公司并未向某某公司主张该8份销售合同的代理费,所以某某公司代理时间适当延长符合客观事实。某某公司提交的《某某商业销售提成明细》中将某某公司的租赁合同计算在其代理范围之内,该提成明细由某某公司财务会计赵某签字确认。虽然赵某称其在提成明细上签字的行为未得到公司领导的准许,但是赵某作为专业会计,其对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及流程是明晰的,未得到公司领导批准而与其他业务单位进行财务对账,其行为与财务会计的职业操守严重不符。某某公司有理由相信赵某的行为是有代理权限的,故可以认定某某公司会计赵琢在某某公司《某某商业销售提成明细》签字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某某公司已经向某某公司支付代理费380000元,该支付行为与其会计赵琢在《某某商业销售提成明细》签字的行为相印证,某某公司称其财务部门向某某公司支付380000元未得到该公司领导的审批,原审法院要求赵琛向法院提交向某某公司支付380000元的会计凭证及支付该380000元的费用审批单,其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因该证据依法由某某公司持有,某某公司拒不提交,故应认定某某公司主张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综上,某某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应当支付代理费590100元,某某公司已经支付380000元,其余210100元某某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支付,并自2010年9月23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现某某公司上诉以原审法院仅依据所谓的会议纪要,就认定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变更营销措施和任务节点,延长了合同履行期,属认定事实的重大错误,且认为与某某公司签订的租售合同系其自行完成的,不是某某公司所签,及原审错误认定其公司会计赵琛在某某公司《某某商业销售提成明细》上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导致错误判决,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并依法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9元,由某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肖 刚

审判员 崔志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赛

合同纠纷  律师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