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7-14阅读量:(1261)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濮民初字第846号

原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韩美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姚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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