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彭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发表于:2015-07-13阅读量:(1760)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甬仲撤字第20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某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代表人:波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彭某某。

申请人北京某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仑劳仲案字(2013)第159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北京某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某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北京某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晖

审判员  曹 炜

审判员  樊瑞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吴佳易

劳动仲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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