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 加班加点制度指南

发表于:2015-07-07阅读量:(3819)

加班加点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一定的程序,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工作的一种制度。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称为加班;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称为加点。加点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加点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

一、用人单位在实行加班加点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用人单位要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因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4、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二、加班工资的支付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正常实行加班加点制度。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与加班时间相等。实在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一般不能安排补休,而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其是直接确定工作量的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不确定,所以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除法定节假日外无加班费。(《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按特别规定(即按一个周期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即当轮休、倒休尚弥补不了延长工作时间的部分时,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则按150%计发加班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按300%计发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按照合情合理的原则,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将加班加点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150%、200%、300%。劳动者在标准日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在标准日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而未延长工作时间的,也不是加班加点,而在标准日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的定额任务,由于不是加班加点时间干的,所以不能按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可支付超额奖金。

三、操作实务

1、加班的认定   

总结识别加班加点的要点有如下三点:  a、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  b、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  c、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只有符合这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对加班进行认定。

2、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问题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国庆节的七天假期的加班工资该如何算。

国庆节的七天假期如为1-7日,分为两个部分:1、2、3日是“法定休假日”,4、5、6、7日是普通“休息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单位应按不低于员工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在普通“休息日”加班,单位既可以选择安排员工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不另外安排补休,按不低于日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法定假期也是按此原则计算。

4、青年节、妇女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加班工资规定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作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不将在此期间的工作作为加班看待。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则工作应按加班处理。

 

附:相关法规

1加班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加班工资的支付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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