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某某专业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5-07-03阅读量:(1459)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邯山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邯郸市某某某某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段某某,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邯郸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某某路某某胡同1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贾某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邯郸市某某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某某学校)与被告邯郸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资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学校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段某某、被告某某物资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某某、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邯郸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物资公司于2009年5月1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邯郸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于某某路某某胡同1号,某某商务实教区28号,实用面积67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从2009年5月12日至2012年5月12日。原告某某学校与被告某某物资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某某路某某胡同1号某某商务实教区仓库实用面积120.72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从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5月12日。邯郸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2011年3月22日注销,将其一切权利义务均委托给原告某某学校承接办理。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租赁合同已经终止,被告仍然强行占用租赁房屋,违反了法律和合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5月12日和2010年12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搬出租赁房屋,将承租原告的房屋交付归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租赁期间所欠租金6670元和支付租赁期限届满后到实际将租赁房屋交还原告期间的强行占用费用50684.4元及电费25元,共计57379.4元;4、诉讼费等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邯郸某某厂房屋所有权证;

2、邯郸市某某学校办学许可证;

3、某某厂与原告房屋租赁合同;

4、2008年7月9日邯郸市某某厂委托书;

5、2009年9月10号邯郸市某某厂委托书;

6、2011年3月15日大厦某某物业公司董事会决议;

7、准许某某物业注销登记通知书;

8、某某物业公司工商档案;

9、河北万德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

10、原、被告租赁合同;

11、某某厂与某某学校的联合通知;

12、租赁合同到期后通知照片;

13、某某学校与邯郸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

被告某某物资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为邯郸某某厂员工,根据当时企业改制政策,被告一直使用某某厂房屋至今。原告没有向被告出租某某厂房屋的权利。被告在租赁期间一直向某某厂缴纳房租,没有与原告发生关系,虽然与原告有两份合同,但是没有实际履行且自动解除,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某某厂厂办字(98)11号、(97)4号、(96)17号政策文件各一份;

2、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税务登记变更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审批录入表;

3、被告在以前经营过程中同某某厂签订的租赁协议5份;

4、2010年2月4日、2012年4月17日2013年1月26日房租的交费收据各一份;

5、房屋租赁合同两份。

经审理查明,邯山区某某路某某胡同1号房产所有人为邯郸市某某厂,2008年7月9日邯郸市某某厂出具委托书一份,将其所有的房产租赁、土地使用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全权委托给邯郸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2009年5月12日(出租人甲方)某某物业与被告(承租人乙方)某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处于邯郸市某某路某某胡同1号,某某商务实教区28号,实用面积约67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用于办公,房屋租赁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5月12日……所租房屋月租金469元,每季度交纳一次……。2010年12月31日原告某某学校与被告某某物资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内容与上述合同基本一致,某某学校将位于邯郸市某某路某某胡同1号,某某商务实教区座仓库号,实用面积约120.72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被告某某物资公司,用于办公,房屋租赁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5月12日,租金845元。2009年1月6日邯郸市某某厂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邯郸市某某厂将其拥有的所有房产、电力、通讯等辅助设施交由原告租赁经营,租赁期限为20年,年租金120万元,按季度交纳,每季度第一个月7日内以现金方式交付。2009年9月10日邯郸市某某厂出具委托书一份,将其所有的房产租赁、土地使用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委托给原告负责2011年3月15日邯郸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邯郸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其一切权利、义务均委托给原告承接办理。2011年3月22日邯郸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邯郸市工商管理局注销。上述租赁合同权利、义务,邯郸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占用使用该房产,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导致诉讼。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票据、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邯郸市邯山区某某路某某胡同1号房产所有人为邯郸市某某厂,受所有人授权委托,邯郸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邯郸市某某厂、邯郸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该租赁合同权利、义务依法转让给原告。被告某某物资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与原告某某学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其承租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辩称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交纳房租,故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某物资公司辩称其实际系与某某厂存在租赁关系,并提交了租赁合同等证据,该租赁合同均系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前所签,原告提交证据能够证明电磁厂已经将包括被告占用的房产出租给了原告某某学校,故在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应视为被告与某某厂的租赁关系解除。被告提交的某某厂的证明不能对抗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效力,故对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租赁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某某物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租金,其向第三人某某厂交付租金行为不妥,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按合同约定两处房屋月租金为1314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仍占用使用该房产,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的租金及后期占用的费用,原告要求合同到期后按每平米30元的标准给付租金,原告的该项主张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故合同到期后租金仍按原合同计算,2012年5月12日至2013年7月的租金为18396元。根据双方合同第六条合同执行期间,乙方(被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6)逾期未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7)拖欠房租……,之约定,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且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5月12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邯郸市某某专业学校与被告邯郸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关系;

二、被告邯郸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邯郸市某某专业学校位于邯郸市邯山区某某路某某胡同1号某某商务实教区车间28号67平方米、邯郸市邯山区某某路某某胡同1号某某商务实教区仓库120.72平方米的房屋;

三、被告邯郸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原告邯郸市某某专业学校租金6670元和强行占用费不定期租赁期间租赁费18396元;

四、驳回原告邯郸市某某专业学校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394元均由被告邯郸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文卿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人民陪审员  魏艳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艾 敬

租赁合同  判决书  律师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