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盗窃、妨害公务、吕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7-02阅读量:(2494)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某某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北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某某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2009年3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某某币10000元,200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海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男,****年出生于河北省献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某某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吕某分别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某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海军、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许县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某某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1、被告人张某某、吕某、顺某(在逃)通过网上买卖赃车的QQ群互相认识。2014年7月初,张某某将吕某、顺某纠集到安阳,某人预谋到濮阳盗窃汽车。2014年7月3日晚,其某人驾车窜至濮阳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其某人用携带的撬杠、一字型钥匙锥等盗车工具先后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濮阳市华龙区某某路瑞濮紫某某小区南门口的豫JV9777号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轿车、停放在濮阳市华龙区某某路某某集市场北门的豫JHL678号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某人将盗取的两辆轿车开回安阳途中,经过内黄县某某乡时将该两辆轿车的车牌照分别换为在路边盗取的车牌照,并由张某某通过QQ联系买家。2014年7月5日15时许,张某某、吕某在安阳市某某大道京珠高速安阳北站口西侧与他人交易盗取的两辆轿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奥德赛汽车价格为某某币202549元,被盗雅阁汽车价格为某某币151792元。

2、2014年1月17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吕某、罗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鹤壁市,其某人用携带的强开工具、解码器等盗车工具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鹤壁市淇滨区某某大街品味风情酒店门口南侧的豫F98566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并将盗取的该轿车开回安阳,后在安阳市某某大道京珠高速安阳北站口附近将该轿车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通过QQ联系的杨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广本雅阁轿车价格为某某币90000元。

二、妨害公务罪

2014年7月5日15时许,安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在安阳市某某大道京珠高速安阳北站口西侧对正在交易盗窃汽车的被告人张某某、吕某实施抓捕时,民警王某某向张某某亮明身份,张某某抗拒抓捕并驾驶盗取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逃跑,在民警阻止其逃跑时驾驶该轿车拖拽民警,该轿车撞到实施抓捕的车辆后又撞到路边围墙上停下,致参与抓捕民警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万某某四人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万某某身上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张某某系累犯,并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去濮阳盗窃是顺某提议,盗窃过程中其只是负责望风,不是主犯;在鹤壁的盗窃其没有参与。辩护人孙海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在濮阳的盗窃张某某不起主要作用;2、指控张某某参与在鹤壁的盗窃证据不足;3、因参与抓捕被告人而受伤的侦查人员未回避,办理盗窃案程序存在瑕疵。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去濮阳盗窃是顺某提议,盗窃过程中其只是负责望风,不是主犯;在鹤壁的盗窃其没有参加。辩护人许县委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吕某参与在鹤壁的盗窃证据不足;2、侦查人员在抓捕被告人受伤后仍参与案件的侦查讯问,程序违法;3、在濮阳的盗窃吕某作用较小,系从犯;吕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事实

(一)被告人张某某、吕某和顺某(在逃)通过网上买卖赃车的QQ群互相认识,2014年7月初,张某某将吕某、顺某纠集到安阳,预谋到濮阳盗窃汽车。2014年7月3日晚,某人驾车到濮阳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其某人用携带的撬杠、一字型钥匙锥等盗车工具先后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濮阳市华龙区某某路瑞濮紫某某小区南门口的豫JV9777号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轿车、停放在濮阳市华龙区某某路某某集市场北门的豫JHL678号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某人将盗取的两辆轿车开回安阳途中,经过内黄县某某乡时将该两辆轿车的车牌照分别换为在路边盗取的车牌照,并由张某某通过QQ联系买家。2014年7月5日15时许,张某某、吕某在安阳市某某大道京珠高速安阳北站口西侧与他人交易盗取的两辆轿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盗奥德赛汽车价格为某某币202549元,被盗雅阁汽车价格为某某币151792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其和吕某、顺某一起商议到濮阳偷车,其某人开着顺某的起亚轿车于2014年7月3日晚23时左右到濮阳后在市区寻找作案目标,在路边盗窃一辆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轿车和一辆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盗窃时其在起亚车上没有下车,由顺某和吕某二人用偷车工具将两辆轿车启动后窃取。盗窃成功后,其开着顺某的起亚,吕某和顺某分别开着窃取的奥德赛和雅阁回安阳,途中在路边从别人车上偷了两副牌照换到窃取的两辆轿车上。到安阳后,其某人将窃取的车辆藏在安阳高铁站附近,其在QQ上联系买赃车的人。联系到买家后,其让吕某将顺某甩掉一起于7月5日开车去京珠高速安阳北站口附近交易,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被告人吕某的供述,2014年7月3日张某某提出去濮阳偷车,开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带着其和顺某去了濮阳。到濮阳市区后看见路边停着一辆白色本田奥德赛轿车,张某某安排其坐上K2轿车驾驶座望风,张某某和顺某下车去偷奥德赛轿车,顺某用撬杠撬开轿车前引擎盖,张某某先在车头弄警报,然后用一把钥匙样式的工具打开驾驶室车门把车火打着开走。张某某开着奥德赛轿车在前边,其开着K2拉着顺某在后面跟着,在濮阳市区转了20来分钟后,张某某把车停在路边一辆白色广本雅阁轿车前边,其把K2轿车并排停在雅阁轿车驾驶座边。张某某让其换开奥德赛轿车望风,顺某撬开雅阁轿车前盖,张某某用工具打开驾驶室车门把车启动。张某某开着雅阁轿车,让顺某开着K2轿车,某人一人开一辆车回安阳,当时其开的奥德赛轿车没油了,张某某让其用撬杠撬开油箱盖,在加油站加了200块钱油。途中偷了二副汽车牌照,换到偷来的奥德赛轿车和雅阁轿车上,到安阳后分别放在两个停车场停放。7月5日中午张某某让其甩掉顺某,其二人一起去高速口卖车,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14年7月4日发现其前一天停放在濮阳市华龙区某某路紫某某小区南门口的豫JV9777号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轿车和停放在濮阳市华龙区某某路某某集市场北门前的豫JHL678号白色本田雅阁轿车被盗,车上无贵重物品。本田奥德赛轿车登记的是其妻子晁某某的名字,本田雅阁轿车当天其妻妹驾驶。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4日10时许,其QQ上一个网名叫“大嘴的人”给其留言说,有两辆偷的车要卖,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奥德赛商务轿车,两辆一共8、8万元,还给其发了两张车的照片,经谈价对方让其到安阳京珠高速路口提车。其当天拨打110电话报警,到交易地点后对方两个男子分别开过来两辆赃车,其配合安阳公安机关抓获该两个男子。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停放在内黄县某某乡某某大道西段路北的饲料门市前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照于2014年7月3日晚被盗,牌照号码为豫EVF958。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停放在内黄县某某乡某某大道西段路北的波军饭店前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照于2014年7月4日凌晨被盗,牌照号码为豫EVU856。

7、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奥德赛汽车价格鉴定值为某某币202549元。被盗雅阁汽车价格鉴定值为某某币151792元。

8、接处警信息表证明,举报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4日拨打110报警称有人偷车。

9、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查询结果证明,豫JV9777号白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何某某,2013年3月11日变更为晁某某、豫JHL678号白色雅阁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何某某。

10、濮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和卫都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2014年7月4日,被害人何某某通过110电话报警称其停放在濮阳市华龙区某某路某某集北门口往东50米路南路边的豫JHL678号白色本田牌雅阁轿车和停放在濮阳市某某路某某紫景园门前路北人行道的豫JV9777号白色本田奥德赛轿车被盗。濮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和卫都分局分别立案侦查,后移送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11、内黄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内黄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明,王某某、李某某分别报警称其停放在内黄县某某乡某某大道面包车车牌照被盗,牌照号码为豫EVU856和豫EVF958。

12、扣押发还清单及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物品照片证明,被告人被抓获后随身携带的汽车万能钥匙、开锁工具、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和盗窃的本田雅阁轿车、本田奥德赛轿车予以扣押。盗窃的上述两辆轿车已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13、本田雅阁轿车、本田奥德赛轿车被缴获时的照片证明,两辆被盗轿车的牌照已换成被告人在内黄县某某乡盗窃的豫EVU856、豫EVF958号车牌照。车辆标牌显示的车辆信息与被害人陈述内容一致。

14、被告人驾驶车辆去濮阳作案的路上、回安阳的路上以及去高速路口销赃路上被治安卡口抓拍照片证明,被告人的活动轨迹。

15、光盘一张证明,监控录像显示的被害人何某某的本田奥德赛轿车被盗的过程。

另外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何某某身份信息、张某某建设银行卡交易记录、林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证人张录增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

(二)2014年1月17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吕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在鹤壁市用携带的强开工具、解码器等盗车工具,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鹤壁市淇滨区某某大街品味风情酒店门口南侧的一辆豫F98566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开回安阳后在安阳市某某大道京珠高速安阳北站口附近将该轿车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通过QQ联系的杨某某(另案处理)。该被盗轿车价格为某某币90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停放在鹤壁市淇滨区某某大街品味风情酒店门口南侧的车牌号为豫F98566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被盗,被盗时间为2014年1月16日15时30分至1月17日17时之间。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初,其在一个专门盗车的QQ群,认识一个网名叫“小声说话”的人。其到安阳和“小声说话”共谋盗窃车辆,后其和“小声说话”及另外一名安阳男子开车到鹤壁寻找作案目标。安阳的两个人找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本田雅阁轿车确定盗窃,其被安排在路边望风,安阳的两个男子拿着解码器、强开工具将该车车门强行打开后窃走。作案时的工具全部是“小声说话”提供的。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份其加入一个二手车交易QQ群,一个QQ名为“小声说话”的人在群里发消息称有车便宜出售,后其通过QQ与对方联系买车,当月12日从对方手中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18日以2、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交易地点在京珠高速安阳北口。叫“小声说话”的男子年龄大概在20多岁,1米8左右的个子,中等身材,短发。在交易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时,与“小声说话”一起的还有另一名20多岁的男子。后其将买来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以抵押车的名义卖出。

4、辨认笔录,罗某某辨认出张某某、吕某就是和其一起在鹤壁市周边地区多次盗窃机动车的男子;杨某某辨认出张某某就是于2014年1月12日、18日两次在安阳北高速口卖给其被盗汽车的男子,吕某就是于2014年1月18日在安阳北高速口卖给其被盗汽车的两名男子中坐在后座的男子。

5、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的广本雅阁轿车鉴定价格为某某币90000元。

6、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段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报警称其停放在鹤壁市淇滨区某某大街北段品味风情酒店门口的豫F98566号黑色本田轿车被盗。

7、抓获经过证明,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民警于2014年4月17日在南阳市镇平县某某镇一宾馆内将罗某某抓获。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4年3月20日在郑州市政通路与人和某某国际2号楼1单元1004室将收买赃车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

8、扣押、移交、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明,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被盗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后将该被盗轿车移交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将该轿车发还给被害人段某某。

9、被告人张某某、吕某的供述,否认其在鹤壁盗窃过汽车。

另外还有罗某某、杨某某身份信息、罗某某前科情况、被盗的黑色广本雅阁车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吕某盗窃金额共计某某币444341元。

二、妨害公务事实

2014年7月5日15时许,安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在安阳市某某大道京珠高速安阳北站口西侧对正在交易盗窃汽车的被告人张某某、吕某实施抓捕时,民警王某某向张某某亮明身份,张某某抗拒抓捕并驾驶盗取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逃跑,在民警阻止其逃跑时驾驶该轿车拖拽民警,该轿车撞到实施抓捕的车辆后又撞到路边围墙上停下,致参与抓捕民警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万某某受伤,四人身上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5日14时左右,其和吕某在交易盗取的两辆汽车时,有十余人对其二人实施抓捕,其听到抓其的人说:“别动,公安局的”,其感觉出事了并害怕被抓,第一反应就是跑,但当时周围基本被包围了,其开的雅阁轿车没有熄火,其就想上车逃跑,其往雅阁车里钻的时候,有人硬往外拽其,其慌忙之中挂上档,这时有人夺方向盘,其就开始抢方向盘,车开动后撞到一堵墙上停下,其被拉下车,其当时没有受伤,其很后悔,由于其抗拒民警抓捕,造成民警受伤。

2、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万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7月5日,刑侦支队获得有人要在安阳市北关区某某大道京珠高速安阳北站口附近交易被盗汽车的线索,当天下午14时许刑侦支队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万某某等8名民警赶赴交易地点,15时许两名被告人分别开一辆是白色广本雅阁轿车和一辆是白色奥德赛轿车出现在京珠高速路口西侧路南,头朝北并排停放。正当两名被告人下车检查车辆时,民警对两名被告人实施抓捕,当时本田雅阁轿车没有熄火,张某某就上车加大油门拖着几名对其抓捕的民警逃窜,后撞到路边围墙上停下,其四人合力将张某某拉出驾驶座带上手铐,张某某还挣扎反抗。在张某某驾车逃窜的过程中其他民警鸣枪示警,但张某某仍然抗拒抓捕,其四人双臂和双腿多处被碰伤和擦伤。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5日民警在安阳北京珠高速路口抓捕卖赃车的被告人时,开雅阁车的张某某反抗抓捕并驾车逃跑,将某位民警拖拽了六七米,撞到路边一辆白色大众车后,加大油门往西开又撞南边墙上,车没有熄火继续往西逃窜又撞树上,车停后被民警带下车,张某某还继续反抗,最后被民警制服。在此过程中有民警喊我们是公安局的并鸣枪示警,张某某无视鸣枪,驾车拖拽着某位民警逃跑,其看到民警受伤。吕某被抓获时没有反抗。

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张某某在交易盗取的两辆汽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对其抓获时亮明了身份并出示了工作证,其在被抓获时没有反抗,其被民警控制后听到了枪声,其感觉到张某某在和民警发生碰撞,其知道张某某在反抗。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万某某身上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综合证据

1、物证,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小米手机、JUSTER牌红色直板手机、苹果5直板手机各一部,手机卡一张,红把儿汽车万能钥匙一个,钢质“威汉”字样开锁工具一套,用于汽车点火的钢质盗车工具。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吕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5日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举报赶赴交易地点并实施抓捕,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吕某分别驾驶一辆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和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在高速口附近出现,在与他人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抓捕过程中张某某反抗拒捕,强行驾驶其盗窃的本田雅阁轿车逃窜,拖拽抓捕民警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万某某等四人十余米,直至撞上路边围墙被抓获,造成四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安阳市某某大道高速北出口西侧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吕某,现场提取弹壳3个、弹头一个、汽车点火工具,被盗汽车牌照等;被告人交易的两辆赃车左前翼有撬押痕迹,其中豫EVF958的本田奥德赛轿车油箱口处有撬压痕迹。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安阳市龙安区某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某某币10000元,于200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有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某某币44434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吕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某、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在濮阳的盗窃中作用小,系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共同参与预谋、共同实施盗窃、共同销赃,为实施盗窃互有不同分工,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未参与鹤壁盗窃、该起事实不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二被告人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被告人不予供述不影响事实的认定,故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侦查人员未回避,办案程序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人员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受伤,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许县委所提对吕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盗车辆系由侦查机关追回后返还给被害人,吕某并未退赃,且无悔罪表现,无从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某币10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某某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某十日内缴纳)。

二、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某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某十日内缴纳)。

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某某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某份。

审 判 长  李世杰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某某陪审员  毕津颖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某日

书 记 员  付艳霞

刑事辩护  律师  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