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黄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6-29阅读量:(1935)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琼中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被告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家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钟敏,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林独任审理,并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家新、被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11月份被告黄某某找原告帮忙,称自己经营的酒行生意上资金紧张,需要原告借款用于周转。被告多次找原告帮忙,称能在短期之内还清借款,被告也答应在一个月内全部归还借款。原告当时也是看到被告开了一家酒行,应该在还款能力方面没有问题,再加上都是朋友关系,所以原告和家人借款筹齐100000元给被告。2012年11月14日原告把10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黄某某出具借条,称一个月还清借款。过了一个月原告电话通知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迟还款,现被告夫妻双方故意逃避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清借款,根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琼中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100000元归还原告。

被告黄某某辩称,对于借款的事实认可,我们已经还款40000元,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分期还款,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酒行的经营,应该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林某某辩称,我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的债务不存在,是双方串通弄出来的,只有欠条没有转账凭证,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酒行经营。原告是198x年出生的年轻人,那里有这么一大笔资金,也没有相应的取款凭证,借款是不真实的。两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感情已经破裂,被告黄某某没有提供资金用于生活生意所需,也没有告知借款的事情,诉讼前被告黄某某告知只有双方不离婚这笔债务不用偿还,离婚就要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本人黄某某向王某某借款拾万元整(100000元),壹个月归还,此借据有法律效律”。借款人签名为黄某某,被告林某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名。当天晚上,原告王某某将10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黄某某。2013年9月30日,被告黄某某将借款40000元归还给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给被告黄某某出具一份收条,内容为“今2013年9月30日收到黄某某46003619****0068,交来4万元”。至今尚欠原告王某某借款60000元。被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08年9月26日登记结婚,至本案原告王某某2014年5月20日起诉时,被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尚未离婚。庭审时,被告林某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明确约定借款100000元为个人债务,被告林某某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及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清偿,并且该约定原告王某某已经知道。庭审时,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当庭表示因原告王某某未到庭,对是否归还借款40000元的事实无法确认,表示待由原告王某某确认,但原告王某某至今未提出任何意见。

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拟证明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黄某某无异议;被告林某某有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黄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收条》一份,拟证明还款400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因原告王某某未到庭,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当庭无法确认,被告林某某有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林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2014)琼中立民初字第18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拟证明借款不真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林某某起诉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事实,无法证明借款100000元是否存在的事实,本院不予以确认。

证人吴钟承到庭作证,证明被告黄某某借款100000元用于做生意的事实。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对证人吴钟承的证言无异议,被告林某某对证人吴钟承的证言有异议。本院认为,证人吴钟承的证言只证明被告黄某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实经过,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为了证明被告黄某某向其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由被告黄某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某对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原告王某某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日期2012年11月14日),现该借款已超过了还款期限,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主张其已归还了借款40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由原告王某某出具的收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对还款40000元的事实未提出任何意见,故对该还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共借款100000元,已归还借款40000元,尚欠原告王某某借款6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100000元是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庭审时,被告林某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明确约定该借款100000元为个人债务,被告林某某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清偿,且该约定原告王某某已经知道,因此,本院认定该借款100000元为被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林某某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60000元。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黄某某、林某某未在以上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王某某负担460元,由被告黄某某、林某某负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符传彤

民间借贷  律师  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