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6-25阅读量:(1367)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邢某某。

被告商某。

委托代理人窦亚肖,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被告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窦亚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生女邢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矛盾不断,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辱骂原告,且对原告父母冷言冷语。另,被告经常离家出走,现双方已长时间分居,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邢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

被告商某辩称,一、我与原告感情基础较好,在生活中我亦尽到了作为妻子和儿媳妇的义务,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辱骂原告、离家出走的情况,虽然双方存在一点矛盾,但原、被告婚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二、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邢某某可以由原告抚养,但原告要求的数额较高,被告在其能力范围内可以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三、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原告所称的我父母给的3万元彩礼钱我父母一直未给,剩余的2万元由于原告不给生活费,都用于抚养孩子了,现在也已经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商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邢某某,双方都系初婚。现原告邢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商某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努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商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之间虽然偶尔争吵,但只要两人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双方存在和好可能,故原告邢某某关于与被告商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商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  刘继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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