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

发表于:2015-06-23阅读量:(2489)

一、工伤认定48小时的适用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严格硬性执行了这一规定,只要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法院都不予认定其为工伤。如此的执着于时间,是否会带来机械执法,而显得不通人情呢?不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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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的立法建议

(一)基本原则: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统一

“形式审查是指根据行政机关所指定的行政规范的外在形式判断该规范是否属于法的标准”。工伤认定适用的法律规则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应当有一个严格的法律标准,这种文字含义的刚性可以排除法律推理中的主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有关机构的权力滥用和自由裁量行为。是法条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体现。

实质审查具体表现在要求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为了保障人权,司法能动主义在整个世界中的作用正在增加。不能仅仅依据法条进行“流水线”工作,而是凝聚自由心证和法律职业人员素质的推论解释,,在审理“工伤认定48小时”一类案件中,要灵活引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运用法律的规定作出更加人性化的解释。但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依据法官的法律意识,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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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较法研究:借鉴与完善“48小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时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务快速、高效地处理。但在注重办事效率的同时,是否应该顾及公平。尤其是劳动法律制度,其本身的宗旨也是保护劳动者。鉴于我国的对于“48小时”的法律制度“顾此失彼”,并且在实务中“一根筋”,很难发展“48小时”的工伤认定制度,必须借鉴国外的优秀立法经验,使工伤认定更具“人性化”。

美国关于工伤认定的基本判断标准与我国相近:伤害必须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也就是说伤害必须与工作有关,涉及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大因素,相当于“三工原则”。可以借鉴发展之处在于:美国法院对工伤认定采取“宽严相济”的理念。法院在解释“工作过程”时,并不死板机械,所谓“工作过程”是发生在雇佣场所内,或者得到雇主的同意,或者雇主强烈鼓励,或者雇员的行为使雇主受益,雇员都可能被认定和工作相关,从而获得工伤认定。因此,可以避免“48小时”的机械绝对化,造成劳动者的不利益。这也能解决“过劳死”工伤认定难的尴尬境地。

日本则直接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有利于直接避免“48小时”的认定的弊端和可能陷入的道德危机。对我国的制度发展和实务处理具有极大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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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是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是法治进步的呼声,变更“48小时”的工伤认定,刻不容缓。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不仅仅是法理与情理的权衡处理,更能体现的立法技术的提高和立法思维的转变,是法治进程的重要一步,也能够使得更多的普通群众有信心参与到这个法治变革浪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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