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与许某某、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6-19阅读量:(1696)

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思民保字第084号

申请人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智光、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某某工业区(某某生产场所:永安市西洋镇某某65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其本人名下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蔡某某提供的担保物即其本人名下的房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蔡某某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锋

民间借贷  财产保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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