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6-02阅读量:(2236)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工,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洪树涌,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若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及辩护人洪树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到被害人潘某某家向潘某某妻子周某某追讨欠款,被害人潘某某因怀疑被告人殷某某与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其兄弟对被告人殷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殷某某记恨在心而伺机报复。随后,被告人殷某某辞去汕头市澄海区某某镇某某厂的工作回到四川老家。同年9月1日,被告人殷某某从四川老家回到汕头市澄海区某某镇。同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殷某某到澄海区东里镇购买了一顶蓝色鸭舌帽。当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头戴蓝色鸭舌帽,脸上蒙着白色毛巾,持一根木棍埋伏在某某镇鸿二村某某厂附近,伺机报复被害人潘某某,之后未见被害人潘某某,被告人殷某某遂转到国道324线某某镇某某村路口埋伏。当被害人潘某某骑自行车途经该路口时,被告人殷某某持木棍追打被害人潘某某,被害人潘某某骑车逃走。二人相近时,被害人潘某某弃车逃跑,被告人殷某某在后面边追边打。被害人潘某某在跑过国道中间绿化带时摔倒在地上,被告人殷某某赶上后用木棍殴打被害人潘某某头部等处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殷某某头上所戴的蓝色鸭舌帽掉落在现场。被害人潘某某倒在地上后被行驶车辆碰撞并碾压致颅脑崩裂死亡。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潘某某符合案发时被他人用钝器暴力打击,致头部及左肘挫裂创、颅骨骨折、右尺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倒地后被车辆辗压致颅脑崩裂死亡。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国道上持械追逐殴打他人,致他人倒地后被汽车碾压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殷某某辩解提出:其没有打被害人潘某某头部。

被告人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潘某某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殷某某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及潘的妻子周某某均在汕头市澄海区某某镇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工,被告人殷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一家关系较好。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到被害人潘某某家向周某某追讨欠款,被害人潘某某因怀疑被告人殷某某与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其兄弟对被告人殷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殷某某怀恨在心而伺机报复。同年9月3日傍晚,被告人殷某某头戴蓝色鸭舌帽,脸上蒙着白色毛巾,手持一根木棍埋伏在某某镇鸿二村某某厂附近,伺机报复被害人潘某某,之后未见被害人潘某某,被告人殷某某遂转到国道324线某某镇某某村路口埋伏。当夜8时左右,当被害人潘某某骑自行车途经该路口时,被告人殷某某持木棍上前欧打被害人潘某某,被害人潘某某见状骑车逃走,被告人殷某某在后面追赶,当追近被害人潘某某时,被害人潘某某弃车逃跑,被告人殷某某继续边追边打。被害人潘某某在跑过国道中间绿化带后摔倒在地上,被告人殷某某赶上后持木棍殴打被害人潘某某,致潘倒地不起后逃跑。被害人潘某某倒在国道上被行驶车辆碰撞并碾压致颅脑崩裂死亡。被告人殷某某头上所戴的蓝色鸭舌帽在逃跑过程中掉落在现场。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符合案发时被他人用钝器暴力打击,致头部及左肘挫裂创、颅骨骨折、右尺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倒地后被车辆辗压致颅脑崩裂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周某某(被害人潘某某之妻)的证言:2012年9月3日晚9时左右,我老公潘某某的叔叔“小艺”过来厂里叫我说我老公被车撞了,我们赶到撞车的地方,我看见老公倒在地上,头都没有了,交警在那里,我看他衣服就知道是我老公。我老公很老实,没有跟人发生矛盾。8月份我向同厂的工人殷某某借过600元,我没有告诉老公。8月20日殷某某要回家,向我要,我还给他。这件事老公还骂我。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2012年9月3日晚7时40分左右,我开摩托车和单某某外出买东西,单某某骑单车,经过国道324线某某镇路段接近红二村路口的时候有一个约40岁的男子和我擦肩而过,我感觉很奇怪,他戴一顶黑色鸭舌帽,脸上蒙白色布状物,身穿长衣长裤,上衣好像是老式军装绿色长袖外套,右手持一约80公分长的棍状物,前段较大,把手略小,好像棒球棒,这个人我不认识,也不知道是否本地人。后我返回我厂门口附近,我看见两个男子一前一后在往澄海这边的国道上追逐殴打,是在国道绿化带逆道往饶平方向追打。我进厂停车后听见有人喊打架了。我走出厂门口,看见刚才在鸿二路口遇到的脸上蒙白色布状物的人往澄海方向走去,离这个人约20米远的绿化带附近有一个黑黑的东西,好像一个人,这时刚好有一辆越野车从这黑黑的东西碾过,发出“啵啵”的声音,之后有人说好像是个人,有人过去看确定就是一个人,之后我厂老板林十二就将路旁的树枝拿去围住,以免后面的车碾上,这时附近的人说,在此之前还有一辆面包车碾过那个人,后来我就报警。我不能确定被车子碾的人是否之前追逐的两人中一人,我听到打架就从厂里走出来后就看见脸上贴胶布的人往澄海方向逆道走去,这时没有其他可疑的人,所以估计被碾的人就是被追的人,而贴胶布的人就是后面追的人。被追的人个子比较大,短发,穿一条短裤,我没有看见在打架,最后看见脸贴胶布的男子时没有注意是否还带鸭舌帽、手里是否还拿着棍状物。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2012年9月3日晚8时多,我听到外面有吵闹的声音,我们几个人到门口去看,这时我二姨丈林某某来到厂门口,他说刚才在某某路口看见一个人疯疯癫癫,带一个黑眼镜,脸上蒙白色布状物。我出去时,就有人说在厂门口的国道超车道躺着一个人,我看到那边黑黑的,还不敢确定是否有个人,过一会,一辆类似面包车的汽车经过时,我听到“啵”的一声,那辆车就朝前开去,他们就说果真是一个人,他们也过去看,我就跑去喊我二丈叫他报警,我二丈出来时,正在通电话,我爸就拖两支树枝准备去挡路,这时有另外一辆白色吉普车开过来,又是“啵”的一声,声音比较响,附近看的人都惊叫起来,有看到那个人的位置有东西飞溅开来,我不敢去看。第二辆车压到那个人时我爸就搬树枝过去挡在路上,就再也没有车压到那个人了。后派出所同志就来了。

4、证人林某某证言:2012年9月3日晚约8时,我妹婿林某某和一个外省人买东西回厂,停好摩托车就跟我们说外面有一名好像神经病的持木棍在追打人,我听后很害怕,不敢走出大门,站在门口看。看见一名男子往东里方向小跑去,看不清具体特征,在国道324线超车道躺着一个人,一会儿,就有一辆面包车很快驶来,只听见砰撞到地上那个人,这时林某某等人就提议必须捡树枝去挡车道,不要让行车再次撞着,在捡树枝时又有一辆汽车碰撞到倒地的人,只听见砰一声,我们感觉不妙,就让林某某报警,并用树枝挡在车道上,不久警察到场。围观的人逐渐多了,只见那人头部被汽车碾碎,头不见,在国道另外一边倒有一辆自行车。我只看见有一名男子手持木棍跑,没有看见殴打场面,也没看见男子是如何倒地的。第一辆汽车撞到后男子双脚有颤抖动作,第二辆汽车撞到,我没有看见倒地男子有什么动作和声音,倒在地上一动不动。

5、证人单某某的证言:2012年9月3日晚7时半左右我叫林某某陪我去买东西,在厂门口时,我们就看到一名男子手持一支木棍,脸两边贴有绑带沿国道往汕头方向走去,我以为那人精神有问题,我们去电器店买东西,然后我们返回到离林某某工厂约二十米左右时,就看见某某路口有两人在追打,追打的男子脸蒙白色布状物,具体是什么东西就不清楚,戴帽子,手持木棍,从公路边斜着追到公路中间,我见状马上骑单车到林某某工厂门口才停下来看,看到被追的男子被打几下后倒在国道超车道上,而追着打的男子持木棍在朝男子打了二三下后便转身往汕头方向逃走,到某某路口后,不知往山边还是往某某村就不知道,当时只注意倒在公路中间的人,过一会,有一辆小车在超车道开了,我们看到那辆车快撞上那倒地的人,马上转身不敢看,只听到砰的一声,之后我回头看时,见有一个黑色的东西在车后滚了十几米,我以为是人头,不敢去看,之后我们说了几句话,有一辆白色越野车也从那人身上开过去,也有砰的一声,那车开过去有减速停了一下就开车离开,我在林某某厂里看一会后就回厂,不久派出所同志就叫我来问话。这两个人我都不认识,持木棍的男子约40岁,好像戴一顶帽子,有帽盖,深颜色,两边脸都贴有四方的纱布,用胶布呈“*”型贴住,两边比较对称,身高约一米七,持一米多长木棍。第一辆车开过来男子没有反应,应该是晕了。被追打的男子35-40岁间,穿一件短袖横条相间上衣。

6、证人谭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人谭某某的证言:我认识一个叫“四川”的男子,以前在某某厂上班,住在我这里,他有一个女朋友也在某某厂上班,那个女的现在也在派出所,就是2013年9月3日晚老公被撞死的那个女人,他们交往有两三年了。那个女的想跟“四川”做夫妻,今年回家建房子还打电话叫“四川”去她老家住了几天。女的老公知道了,拿刀在厂里砍“四川”。8月她老公的老乡还一起打了“四川”,就在女的家里,“四川”被打破了头,脚被玻璃插到了,女的还叫我带“四川”去医,我陪他去医院打吊针,8月22日,“四川”女儿打电话叫他回去,“四川”就收拾行李去澄海,跟我们说他回去。我们最近经常联系,2012年9月3日晚7时许,我打电话给他,都打通了他就挂了,后来他打电话给我问我什么事,我没有跟他说什么就挂了。4日早那个女的来告诉我她老公被车撞了,连头都撞没有了。我问是不是酒喝多了。女的说了就走了,我就打电话给“四川”,他没有接。上午10时左右四川给我回电话,我就跟他说,他女朋友的老公出车祸,死掉了,头都没有了,在某某,“四川”老不相信,我就跟他说没有骗他。“四川”和女的老公以前关系还好,一起喝酒,还叫“四川”帮忙接他老婆。

证人谭某某的辨认笔录,谭某某经对一组12张混杂照片的辨认,指认其中第8号照片中的人(被告人殷某某)就是其所说的“四川”。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公安人员播放2012年9月3日晚上某某路口一处案发现场视频资料给我观看后问我是否能辨认视频中的嫌疑人,我确定视频中的人就是殷某某。因为我在2010年在某某厂上班时候和殷某某是同事,一起工作有半年,一直都不错,都有联系,2012年9月6日还有联系。我们认识两年多,常在一起,所以他的身材、走路姿势、手的摆动姿势,还有喜欢挠头的姿势都是殷某某平常喜欢做的动作。2012年8月21日我和老婆孩子到某某我母亲铺头,殷某某在那里打麻将,殷某某跟我们说了很多,说我嫂子周某某向他借了两万七千块钱,殷某某向我嫂子讨要,我嫂子不认这笔钱,当时殷某某拖着我嫂子走,旁边有潘某某几兄弟在场,然后打了殷某某一顿,殷某某还跟我们一家人说:“我跟你哥这笔帐没完,一定要讨回来。”殷某某还说周某某跟他有关系,我当时还质疑他这句话,殷某某说“你嫂子在贵州建房子,打电话叫我过去贵州,我就过去贵州跟她,现在有部分衣服还留在周某某贵州老家里。”

8、证人潘某某的证言:我怀疑我大嫂周某某与殷某某有奸情,我大哥潘某某还因为这事与殷某某打过两次架。2012年4月份我大嫂从老家修房子回来,殷某某对我大哥说我大嫂回家修房子借了两万元,我大哥去问我嫂子,嫂子说是600元。我大哥对我说殷某某人不好,在外吃喝嫖赌,怀疑与我大嫂有奸情。我内心知道我大嫂作风不好。几天后我大哥到厂里找殷某某,两人吵架并打架。十几天后,我大嫂又回家,一个月左右回来,殷某某几天后也出厂。殷某某经常开车去厂里找我大嫂,4月10日左右,殷某某跟我大嫂回到我大哥住的地方,然后我大哥和殷某某有打架,殷某某被打得住院一个星期。自此我大哥他们就没有与殷某某联系了。以前我大哥跟殷某某关系很好,殷某某经常开摩托车接我大嫂回去,但从我大哥发现有奸情后就不好了。我大哥没有亲眼看见他们有奸情。2012年9月3日晚我去现场,看见我大哥死在公路一边而单车在另一边,听别人说有人去打我大哥,我估计是殷某某半路拦住打我大哥。当时约晚上8时,我老乡潘丙去我家看电视,告诉我他来的路上在某某路口看见车祸,附近看到一辆单车倒在地上好像是我大哥的。我一听完,就马上打我大哥电话,打通没人接,我感觉出事,就让我儿子潘某某赶到某某路口,一会潘某某打电话告诉我大哥真出事了,我赶到某某路口。

9、证人潘某某的证言:潘某某是我侄子。2012年9月3日晚我下班回家,听说潘某某在某某已经死掉,脑袋都没有,被车撞死,我赶到现场已经9时,我看到地上人头已经没有了,我已经认不出来,我即打潘某某电话,那死人身上的手机响了,我才知道是潘某某。潘某某的单车倒在对面公路。

10、证人潘某某的证言:我大伯潘某某两月前与殷某某争吵。2012年9月3日早上8点40分我在南畔洲看见殷某某,他一个人开一辆白色摩托车。

1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我因驾车压到东西,后来听说是一个人,我就打电话报警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2年9月3日晚8时许,我驾驶粤DSG379小客车从盐灶吃饭后回某某丛新泡沫厂,沿国道324线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某某路段,我开在主车道与超车道之间,我前面一辆五菱面包车与我同向行驶,忽然面包车向右打方向,我就看见地面有一堆东西,要避开来不及就开了过去,到泡沫厂,开在我前面的朋友告诉我,那里倒着一个人,我听后就打电话报警,面包车没有压到。我所开车辆车主是某某环保科技股份公司。

1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我弟潘某某打电话给我,告诉我某某村路口死了一个人,好像是我大伯潘某某,我赶到现场,判断就是潘某某。

1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2012年9月3日晚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接报后赶赴现场324国道某某镇某某村路段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勘查过程中在现场提取蓝色鸭舌帽一顶及血迹3处。现场照片及该蓝色鸭舌帽经被告人殷某某辨认,确认无误。

14、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澄)公(司)鉴(法尸)字(2012)23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潘某某符合案发时别人用钝器暴力打击头部、右肘部挫裂创、颅骨骨折,左尺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倒地后被车碾压头部致颅脑崩裂死亡。

15、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痕迹检验意见书及车辆照片,证明粤DSG379小轿车检验所见痕迹,符合受检车辆碾压倒地人体所形成;受检车辆底部大面积喷溅血迹,符合右前轮碾压人体器官所形成。

16、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2)403号DNA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潘某某的儿子潘某壬血样检材所属个体与2012年9月3日晚324国道某某镇某某村路死者心血转移血纱检材符合生物学遗传关系。

17、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9月2日出具(2012)359号DNA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血迹与粤DSG379小客车上血迹检材基因分型与被害人潘某某心血转移血纱基因分型一致;案发现场提取蓝色帽子一顶的基因分型为一未知名男性所留。

18、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年3月11日出具(2013)03012号DNA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提取蓝色帽子基因分型与被告人殷某某指尖血样检材基因分型一致。

19、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9月3日19时59分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某某派出所接林某某报称,有一个人在国道324线某某某某路口被人殴打,接报后民警赴现场调查,现场有一男子倒地,头部已被碾压粉碎。经查死者叫潘某某,据目击者反映当晚8时许,在国道324线某某某某路口发现有一名男子追打另一名男子,另一名男子逃至国道西侧倒地并被追打的男子持棍棒殴打后被过路车辆碾压。经侦查,犯罪嫌疑人殷某某有殴打潘某某致潘倒地的嫌疑。后对该案立案侦查。

20、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北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3月3日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北站车站派出所民警接公安处网监科通知,于当日17时30分在第四站台对L525次列车上的旅客进行身份比对,在4号车厢门口抓获2012年9月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的犯罪嫌疑人殷某某。

21、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资料卡及辞职书,证明被告人殷某某2010年7月20日到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工,2012年7月向公司申请离职。

22、被告人殷某某的户籍材料和被害人潘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殷某某、被害人潘某某的户籍基本情况。

2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到潘某某出租屋找他老婆讨钱。刚好潘某某和他两个堂兄弟在喝酒,见我向潘某某老婆要钱,以为我跟他老婆有不正当关系,就和他兄弟几个打我一顿,我打不过他们就跑了。我被打之后就一直怀恨在心,但又打不过潘某某他们几个,只能作罢。8月20日厂里发工资后,潘某某老婆21日晚就将欠我的500元还给我。8月22日我就回家,9月1日我从老家坐火车回澄海某某,我从家里来某某,目的就是要打潘某某。2日晚到达某某后,2012年9月3日上午我就去东里买一顶鸭舌帽,准备到时候戴在头上,案发当晚6时许,我来到某某厂门口,准备等他教训他一顿,于是我戴上帽子,从包里拿出一条毛巾,在毛巾两边打了两个洞,然后遮住自己的脸,在附近捡了一根长约1米直径约7厘米的木棍,我一个人躲在某某厂门口往山上去的小路边大树下,等着潘某某经过那里殴打他,等了约一个小时都没有见他进厂出厂,于是我走到某某路口等,最终等到他骑自行车去厂里接他老婆,于是我尾随潘某某准备打他,在我接近潘某某的时候他就发现了,之后他就弃车往国道324饶平方向跑,我在后面追,他跑过国道中间的隔离栏,我也追过去,边追边用木棍打他,有没有打到他我也不清楚,潘某某越过隔离栏后不知被我打到还是脚下被绊倒,整个人就摔一跤,我趁他倒在地上又用木棍往他背部打了二下,他爬起来想跑,但是又摔了一下,我本来还想打他,但对面刚好有车开来,我觉得已经出气就走了,我逃跑的时候,我戴的蓝色鸭舌帽被风吹掉落在地上,我没去捡就逃跑了。我跑进某某村道就将木棍和脸上白布扔掉。那天晚上我在某某公路树下睡了一夜,第二天我坐车回重庆。我等到和陈某某联系后才知道潘某某死了,就不敢回澄海,躲在老家。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因与被害人潘某某有矛盾而伺机报复,夜间在国道上持械追逐殴打被害人潘某某,致使被害人潘某某倒地不起而被正常行驶的汽车碾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

对于被告人殷某某提出其没有打被害人潘某某头部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殷某某殴打被害人潘某某的头部,故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不作认定。

对于被告人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殷某某夜间在国道上持械追逐殴打被害人潘某某,致使被害人潘某某倒地不起,被告人殷某某不顾国道上车流量大,而夜间光线暗,被害人潘某某倒在国道的中间地带,而独自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潘某某被正常行驶的汽车碾压死亡,被告人殷某某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潘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上述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潘某某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潘某某与被告人殷某某前有矛盾引发潘某某与其亲戚殴打被告人殷某某,后被害人潘某某并未继续实施激化双方矛盾的行为。本案事出有因,但不能认定被害人潘某某有重大过错。故上述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殷某某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第一款,第五十六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郑映龙

审判员  陈瑛瑾

审判员  欧树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洁燕

故意杀人罪  刑法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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