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广州市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6-02阅读量:(1544)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南法东民初字第72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承震,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广州市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以正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泽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谭静宜

劳动争议  民事诉讼法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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