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6-01阅读量:(1615)

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宣民一初字第02491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婷,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原告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徐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双方于200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原告系铜陵人,毕业后,被告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中心工作,为与被告结婚,原 告考到宣城市某某中心上班。2011年4月19日,原、被告在宣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1日生育一女徐某某,徐某某一直随原告父母亲共同生活。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出轨,经常夜不归宿,经原告劝说多次仍不思悔改。被告不仅对家庭没有责任心,还沉迷于某某赌博游戏,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陆续将原告陪嫁的20万元现金,坐月子原告母亲给的10万元现金及孩子抓周的10万元现金全部拿走。2014年6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将家里的所有现金及银行卡均拿走,家人联系不上,已经向派出所报警。因其离家出走,长期无法联系,其工作单位已经在报纸上公告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原告几近崩溃。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生 活费1000元/月,实际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书面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

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是铜陵人,与被告结婚后,将户口迁至宣城市的事实及婚生女徐某某的情况;

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4、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中心公告一份,证明徐某无故消失,单位与其无法联系至今,公告解除与徐某聘用合同的事实;

5、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出入境查询结果各一份,证明被告在2014年6月26日出境前往泰国,至今未入境且没有与家人联系的事实;

6、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对该房产享有比例为9;1,原告每月偿还房屋按揭贷款2500元。

本院依职权与徐某母亲李某某所做谈话笔录一份。

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谈话比例三性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该份笔录能够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的事实。

被告徐某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谈话笔录能够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系大学同学,原告系铜陵人,被告系郎溪县人。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被告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中心工作, 为与被告结婚,原告考到宣城市某某中心工作。2011年4月19日,双方在宣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3月1日生育一女徐某某。2014年6月 20日,被告离家出走,家人均联系不上,其亦不与家人联系。2014年7月21日,原告向宣城市公安局鳌峰派出所报案,经调取徐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显示其于2014年6月26日出境至泰国,再无入境记录。2014年8月8日,因徐某离家出走,长期无法联系,其工作单位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中心在报纸上公告解除与其之间的聘用合同。2014年8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某路东侧某某花园*期*幢***室房屋一套,在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时间为2011年6月3日,房地产权证书显示徐某与徐某对该套房屋为按份共有,徐某占产权的10%,徐某占产权比例的90%。

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对被告母亲李某某进行了询问,李某某证实被告于2014年6月底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家人均无法联系,徐某在出走前爱玩 某某博彩游戏,且认为徐某的行为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徐某要求离婚没有意见。2014年9月16日,本院通过报纸向徐某公告送达本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确定于2014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徐某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徐某提交了房地产权证书证明其与被告徐某之间共有房产情况,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不久,徐某弃妻女于不顾,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不尽家庭责任,且在出走前,徐某经常玩某某博彩游戏,徐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徐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徐某现下落不明,婚生女长期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婚生女宜判归徐某抚养。被告徐某应同时分担徐某某抚养费用,根据宣城生活水准,原告每月负担徐某某生活费500元较为适宜,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共同分担,直至徐某 某独立生活时止。因原告要求暂不分割共有财产,且被告下落不明,故在本案中对共同财产暂不予处理。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徐某抚养,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徐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负担徐某某生活费500元/月,每半年给付一次,具体给付方式为每半年的第一个月内予以支付;徐某某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于每年的12月进行结算并支付,直至徐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章健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静

离婚  纠纷  婚姻家庭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