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5-29阅读量:(1268)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萧刑初字第0012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埇桥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4年1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6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公诉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孟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顾某驾驶皖LHZ***号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G311国道53KM+935KM处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向薛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薛某某当场死亡。萧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顾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顾某的供述、证人薛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行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顾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顾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丧葬费22000元,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能够足额赔偿,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顾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暂收条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顾某驾驶皖LHZ***号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G311国道53KM+935KM处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向而行的薛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薛某某当场死亡。萧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顾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顾某电话报警至萧县公安局,并于当日被从王寨派出所带回刑事拘留,次日,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薛某某丧葬费22000元。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顾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薛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顾某出生于****年**月**日。

(二)《到案经过》及《发破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月7日,被告人顾某电话报警至萧县公安局,并于当日被从王寨派出所带回刑事拘留。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顾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驾驶证》证明,被告人顾某准驾车型C1。

(五)《行驶证》证明,皖LHZ***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9月。

(六)《暂收条》证明,2014年1月8日,被告人顾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薛某某丧葬费22000元。

(七)《协议书》证明,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顾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薛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取得了谅解。

二、鉴定结论

(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薛某某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二)《车辆检验报告书》证明,皖LHZ***轿车前部和二轮电动车前部有撞击、擦划接触。

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G311国道自东向西53KM+935KM处等情况。

四、证人薛某某证言,他是薛某某的弟弟。当天12点30分左右,他在家门口见到薛某某,薛某某说去王寨街里买药,接着就骑电动车走了。薛某某是从王寨回家的路上出的事故。

五、被告人顾某供述,2014年1月7日13时许,他驾驶皖LHZ***号轿车从东向西行驶至王寨镇东附近与一辆电动车相撞,他当时就报警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行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瑾

审 判 员  张 博

人民陪审员  张学光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艳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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