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甲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5-29阅读量:(1152)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434号

原告:邵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

原告邵某甲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云东、被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邵某乙。后原被告因生活产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2月24日与原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

被告邓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我没有能力出,平均分割家庭财产,并且要分割给我不少于6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邵某乙。后原被告因生活产生矛盾,原告邵某甲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邵某甲再次起诉至本院。

以上查明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户口本、民事判决书及庭审查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由于双方处理不当,导致夫妻关系失和,以致原告邵某甲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原告邵某甲所诉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邓某也同意离婚。故对原告邵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子邵某乙的抚养事宜,原告邵某甲要求抚养且被告邓某也同意。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邵某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在庭审中被告邓某表示无能力支付抚养费,而原告邵某甲也表示愿意放弃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至于被告邓某在庭审中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原告邵某甲给予经济补偿,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邵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

二、婚生子邵某乙由原告邵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吴孔琴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