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与苏州恒莱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28阅读量:(1525)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园商初字第1867号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钦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某某路88号某某广场1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洁雯,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苏州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为1712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732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柳蓓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延琦

判决书  合同纠纷  租赁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