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如何保护精神病人?

发表于:2015-05-26阅读量:(2060)

杨某某与吴某某于2000年9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5月12日生育一女。吴某某于2006年2月患严重病毒性脑炎治疗后,留下癫痫病后遗症治疗至今被确诊不能痊愈。2013年3月杨某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吴某某离婚,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杨某某与吴某某未共同生活。2014年3月,杨某某再次起诉政和法院,请求判决离婚。那么对于杨某某的请求法院是否支持,然而对于吴某某的权益又将如何保障呢?

一、精神病的认定

审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首先要确认案件当事人是否确实患有精神病。根据医学定义,精神病是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意识完全丧失,有的是间歇性的。由于当事人的亲属大多没有精神病学常识,因此不能仅凭想当然的一般观察作为确定为精神病的依据。法官可在与当事人的谈话过程中,通过观察掌握其思维能力和言谈表现,初步确认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当其精神病影响案件定性时,人民法院一般会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本案分析

虽然我国《婚姻法》中对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并没有将已患就精神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列为法定离婚的理由。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是否准予,关键看精神病当事人是否能够治愈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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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配偶能否对精神病人离婚后的生活进行妥善安排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若精神病人的配偶,为了逃避扶养义务,而与精神病人离婚,那么精神病人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接受其配偶扶养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而我国现行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离婚后对方的扶助义务,为防止离婚后精神病人生活陷入困境,及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现实中法院往往对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若精神病人已被妥善安排今后生活,有了较好的保障,那么就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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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杨某某已不是首次提出离婚诉求,且被法院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并没有和吴某某共同生活,而是外出打工。吴某某已经被证实其病毒性脑炎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丧失行为能力,生活无法自理。杨某某不愿照料被告的生活,杨某某与吴某某的婚姻生活已经无法维系,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案原杨某某在调解中同意一次性补偿被告吴某某今后生活费及治疗费10万元,尽到了对被告吴某某的扶养义务。故在对吴某某离婚后的生活有妥善安排之后,应判决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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