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25阅读量:(148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4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市某某路某某#某某花园某某#底商第7、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北京天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菲,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华,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某某国际某某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某胡同某某号某某幢。

法定代表人樊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立章,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蕾,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州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夏某某、北京某某国际某某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5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郭菁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牟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56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巴州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郭 菁

审 判 员  种仁辉

代理审判员  牟 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颖异

上诉  合同纠纷  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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