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北京某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5-25阅读量:(341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朝民初字第01131号

原告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子潇,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某某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某某号院某某号楼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冰,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凌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子潇、梁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3日,原告到被告北京某某医疗美容诊所就眼部整形手术事宜进行咨询,被告工作人员接待原告后,告知原告已到下班时间,安排原告在附近酒店住宿。2013年5月4日上午,被告工作人员通知原告到被告处支付手术费用。原告向被告支付25000元后,被告安排医生王某某对原告进行诊断。诊断过程中,王某某告知原告当天实施重睑修复术,三个月后进行眼角修复术,并于当日对原告实施重睑修复术,简单的重睑手术,用时长达2小时,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2013年8月10日,原告按照被告医生的要求到北京进行第二次手术。原告到达被告处后,原告明确表示前次重睑手术失败,被告医生白某某等人在未对原告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告知原告处于手术后的恢复期;同时声称该诊所王院长时间有限,要求原告立即支付手术费用28000元,进行二次手术。原告支付28000元后,被告马上安排手术,由王某某、白某某对原告实施眼角修复术和自体脂肪移植术,因为被告医生手术技术低下,手术时间长达4个半小时,再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医疗费、53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于2013年4月在某医院行双侧内眼角修复术,术后自觉眼角圆钝、泪阜暴露过多、下眼睑眦部下沉、右眼上眼睑凹陷影响美观来我诊所求诊。我院专家检查后分析认为,可以在原损伤、破坏的组织结构上做部分修复和调整,由于手术部分已经手术、瘢痕组织已经形成、原解剖结构已经破坏,医疗专家只能够在该基础上做出修复和调整,不可能完全恢复到没有任何手术前的状态。2013年5月4日,我院专家在局麻下行“双侧重睑修复术”,手术过程中操作规范、严谨、细致。不存在任何医疗过错行为;手术前已经对手术中、手术后可能存在的意外及并发症、手术效果等内容书面告知并签字确认。患者后期复查的过程中对专家的手术效果多次表示认可,不存在任何纠纷。由于对我院专家的治疗效果认可,在患者的要求下于2013年8月10日,又在局麻下行“双侧内眼角修复术、自体脂肪填充右侧上睑凹陷术”,患者在治疗恢复期内仍然对治疗效果满意。现在患者之所以认为手术失败造成毁容,是由于本人的身体体质及审美观点不同造成的,医疗专家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亦不应当退赔相关费用。故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在某某某某某医院行双侧埋线重睑术,2013年4月13日原告在某某医院行双侧重睑修复术。2013年5月4日,原告自觉双眼皮修复术后形态不良、双侧重睑过宽、过深、多重折、上睑下垂影响美观,到被告处就诊并要求手术治疗,被告诊断为双侧重睑术后形态不良(切口疤痕、过宽、过深、多重折、冗余、上睑下垂),治疗意见为:1、术前医患沟通达成美学一致;2、术前检查准备;3、建议手术治疗,行双侧重睑修复术。2013年5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行双侧重睑修复术并支付手术费用25000元。术中见睑板前组织眼轮匝肌被大部分取出,沿睑板潜行分离至睑缘上2mm,彻底松解睑板前组织粘连;沿切口上唇眼轮匝肌与眶隔间分离课件广泛粘连,沿眶隔与提上睑肌腱膜间分离同样粘连明显,术中见眶隔及眶隔脂肪被大部分祛除,分离暴露提上睑肌腱膜至横韧带水平,分离眶隔背膜释放深层眶隔脂肪;术中见右眼提上睑肌腱膜被离断向上退缩约4mm,见左眼提上睑腱膜完整。手术共历时1小时10分,术后诊断为双侧重睑术后形态不良(切口疤痕、过宽、过深、多重折、冗余、上睑下垂)。2013年8月10日,原告又因自觉右眼上凹陷、内眼角开大术后形态不良,到被告处就诊,经被告诊断为:1、双侧内眼角修复术后形态不良(切口疤痕、圆钝、泪阜暴露过多、下沉);2、右侧上睑凹陷。治疗意见为:1、术前医患沟通达成美学一致;2、术前检查准备;3、建议手术治疗;4、行双侧内眼角修复术;5、行自体脂肪填充右侧上睑凹陷术。2013年8月10日,被告为原告行双侧内眼角修复术及自体脂肪填充右侧上睑凹陷术,原告支付手术费用28000元,手术历时2小时,术后观察内眼角由圆钝变尖锐,眼角下泪小点至内眼角定点平直无下沉,内眼角方向由向下变为水平,双眼内眦对称度满意,双眼无明显差别,端坐位患者观察满意,右侧上眼睑填充自体脂肪约1.5ml后观察凹陷已改善,患者坐位观察后满意。后原告以被告在其医疗行为中违反诊疗常规并造成原告双眼皮消失,内眼角修复失败、内眼角外露明显,自体脂肪填充失败、右眼上睑吸收凹陷为由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误诊和漏诊情况、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提交门诊病历原件作为鉴定检材;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检材予以认可,同意作为检材提交,并提交封存病历一套、原告术前照片一套作为鉴定检材,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检材予以认可,同意作为检材提交。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为原告拍摄术后照片以保全证据。2013年12月27日,原告以鉴定机构未聘请相关美容医学专家,不具备鉴定能力为由,向鉴定机构申请终止鉴定。2013年12月30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以原告申请终止鉴定为由,向本院出具《终止鉴定函》。2014年1月16日,原告以本案事实较为简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司法鉴定申请。经本院向原告释明撤回鉴定申请的法律后果,原告仍坚持撤回其鉴定申请,故本院对原告的撤回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门诊病历手册、收费通知单、病历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撤回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并导致原告损害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应当对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结果、被告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虽原告申请就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误诊和漏诊情况、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随后原告即申请终止鉴定,并提交撤回司法鉴定申请书,本院在向其释明撤回鉴定申请的不利后果后原告仍坚持其要求,因此原告应当就其无法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被告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于原告撤回鉴定申请,导致鉴定终止,本院无法查明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凌巍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卓

医疗  精神损害  赔偿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