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某某、宋某某、宋某、张某诉被告国网河南许昌县某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5-22阅读量:(4135)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319号

原告东某某,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原告宋某某,住址同上。

原告宋某,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住址同上。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许昌县某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某某、宋某某、宋某、张某诉被告国网河南许昌县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3)许县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四原告的起诉,2014年7月3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许民终字第9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3)许县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辉、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四原告和死者宋某某自2000年在许昌经营透明瓦,一家几口十多年在该地生活、学习。2013年7月13日下午,宋某某在和某某材料厂安装风机过程中,被厂房上方的10千伏高压电击中,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高压电经营单位某某公司一直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就赔偿数额与原告要求相差甚大。宋某某被高压电击死亡后,给全家带来灾难,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对宋某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40885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2860.88元,共计640692.2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对于受害人宋某某的死亡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已从赔偿义务人处获得了足额赔偿,现又向被告重复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本复印件一套、身份证复印件四份,证明四原告身份情况以及跟死者宋某某的身份关系。2、暂住证一份,证明四原告全家长期在城市居住。3、死亡证明、殡葬证复印件各一份、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死者宋某某是触高压电死亡,并且经过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解决在当地火化。4、营业执照副本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家人及死者宋某某长期在许昌县许由路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是个体工商户。5、照片一组20张,证明死亡以后周围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材料均存于原审卷宗)6、原告宋某某的暂住证一份、许昌市预防接种证一份、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903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应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

被告某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发现房主田某某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向其下达了隐患整改通知,但遭到房主拒签的事实。2、和解协议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不当,及原告方已经从赔偿义务人处获得23万元的赔偿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均存于原审卷宗)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经本院核实,公安机关确认,宋某某与东某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宋某某、一女宋某,原告张某系宋某某母亲,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4、6,上述证据中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东某某的暂住证、宋某某的暂住证等,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宋某某生前与妻子东某某一家长期在许昌城区生活居住,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3,该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5,该组证据不能显示何时拍摄,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7月13日下午,宋某某受雇于案外人陈某某、胡某某在许昌县将官池镇某某村一某某材料厂厂房上安装风机,在作业过程中,宋某某触动高压电线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在被告某某公司薛8线某某支线1号杆至2号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该线路为10KV高压电线,产权人为被告某某公司。2013年7月27日,宋某某家属代表与陈某某、胡某某签订和解协议书,并于当日收到协议列明的死亡补偿金23万元。

另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某某公司因田某某所建房屋在薛8线某某支线1号杆至2号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向其送达了隐患整改通知书,限其一周内消除隐患,被告某某公司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进一步加强监管。事故发生时,宋某某所处建筑物系房主田某某建设,并由陈某某、胡某某租用开办某某材料厂。宋某某育有儿子宋某某、女儿宋某,宋某某母亲张某共有四个子女,宋某某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其生前与妻子东某某一家长期在许昌城区生活居住。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为保证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正常某某,我国在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并规定在此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且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本案中,宋某某受雇于陈某某、胡某某,为其租用的厂房上安装风机,后触碰产权人为被告某某公司的10KV高压线以致身亡,四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可就宋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这一事实,以第三人侵权为由请求相关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就该事实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雇主陈某某、胡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某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田某某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在国家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房屋在先,并将房屋租给陈某某、胡某某开办工厂,最终导致其二人雇佣的宋某某在为其厂房安装风机的过程中触电死亡,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某、胡某某作为雇主,未对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对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承担责任;致宋某某触电身亡的10KV高压线经营权人、产权人系被告某某公司,且被告某某公司未提供宋某某触电系故意行为的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告某某公司应承担本案无过错归责的特殊侵权责任,但本案事故并非单一原因引起,被告某某公司与田某某、陈某某、胡某某之间对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适用归责原则也不相同,故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被告某某公司应承担25%责任,剩余75%的责任由房主田某某,及陈某某、胡某某承担。关于本案中和解协议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陈某某、胡某某与四原告家属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并支付死亡补偿金的行为,系陈某某、胡某某二人作为雇主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四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可就未得到足额赔偿部分,向其他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陈某某、胡某某二人亦可就其赔偿部分中应由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的部分进行追偿。关于四原告因宋某某死亡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本院认为,宋某某生前户口性质虽为农业家庭户口性质,但依据四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宋某某生前与妻子东某某一家长期在许昌城区生活居住,故四原告因宋某某死亡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即2012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相关赔偿标准作为依据计算。经本院核定,四原告因宋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0442.62元×20年=408852.4元、丧葬费34203元/年×6个月=1710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6730.16元{宋某某母亲张某为13732.96元/年×9年÷4人=30899.16元、宋某某儿子宋某某为13732.96元/年×1年÷2人=6866.48元、宋某某女儿宋某为13732.96元/年×12年÷2人=82397.76元,因其被扶养人有数人,且第一年赔偿总额累计已超过上2012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故应计算为13732.96元+(13732.96元/年×8年÷4人=27465.92元)+(13732.96元/年×11年÷2人=75531.28元)},以上共计542684.06元。故被告电业公司应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5671.01元(542684.06元×25%)。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河南许昌县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东某某、宋某某、宋某、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5671.01元。

二、驳回原告东某某、宋某某、宋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07元,由被告国网河南许昌县某某公司承担3013元,由四原告承担7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雪平

审 判 员  温 旭

人民陪审员  李同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民事判决书  人身损害  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