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者”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5-05-21阅读量:(2361)

所谓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人。

第三者对他人婚姻家庭的破坏影响不断恶化,饱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是否需要确立“第三者”赔偿责任,成为法律制度上对“第三者”的态度问题,值得探讨。

一、“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司法认定

只有“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家庭才可能产生相应的破坏性的影响和损害。

(一)前提

既然成为介入他人婚姻家庭,那么首先要界定婚姻家庭。这里所谓的婚姻家庭必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存续下的婚姻家庭关系。违法和无效的婚姻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更无需讨论“第三者”对其破坏问题。

(二)精神出轨

学理上一般认为“精神出轨”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这也是基于双方并未达到发生两性关系程度所做的考量。但并不是所有的“精神恋爱”都不受规制。重点看对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破坏。因此,该判定具有个案性,赋予了司法审判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关系暧昧”

“关系暧昧”确实是一种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但还未达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因为“关系暧昧”本身处于一种当事人也无法说清楚的状况。并且审判实践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对婚姻家庭的破坏程度,盲目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导致打击面过大的后果。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构成要件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的侵权损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相仿。

1、行为违法。“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不仅表现为秘密的“情人”关系,像通奸、包二奶、一夜情等,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的重婚行为。

2、具备损害事实。 侵害配偶权的事实,必须是使配偶权遭受了事实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侵害了夫妻之间应该互负忠实义务。

3、配偶权被侵害必须有因果关系。

4、存在主观过错。第三人被人蒙骗,无意中侵害到他人婚姻家庭的,不存在主观过错。而第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伴侣已建立合法婚姻关系而仍然与之同居共财的,便具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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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案中无过错方的救济途径

这里主要关注民事诉讼上的救济手段。因为刑事案件中的重婚罪,可以为国家所追诉,国家的控诉和取证能力无需太多的论述。

(一)确认客观事实的依据

证据是无过错方维护个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武器。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由无过错方对存在上述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照片和录音录像是有利的证据材料。然而,从非法途径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获得的照片和录音录像,没有证据能力。另外,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原告的证据提出,但必须形成相应的证据链才能为法院所采信。

(二)“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文的论述,对“第三者”的责任追究只能限于对配偶权的侵害,而基于一般侵权责任框架下进行求偿。不应该将“第三者”置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下进行法律规制。

(三)完善立法

目前并无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如果对此进行立法,应将有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互相独立,互不干涉。对于第三者则可以要求另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保护的客体也是从《侵权责任法》一般客体中进行的析出。

(四)加强婚姻道德和法制宣传

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婚姻家庭关系建设的宣传,将其作为法律手段之外的道德方式辅助保护婚姻关系。以强大的基层服务力量帮助家庭树立正确的婚姻道德观,推动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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