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掐死病友,值班护士为何仅被开除

发表于:2015-05-20阅读量:(2016)

案情介绍:

1999年11月29日,24岁的被害人崔某因精神受到刺激被送往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治疗。经诊断系“急性精神病症”,医嘱为精神科特护(防冲动、巡视)。当晚,因崔某拒绝服药打针,医院用保护带将其绑在床上。后又因其吵闹,医师给崔某注射了安定药10mg。次日早晨6点10分,崔某被发现已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1月30日,杨某在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住院部,作为大夜班副班护士,未严格履行巡视职责,对已约束的病人未按规定定时松解保护带,导致崔某在杨某值班期间,被同室39岁的精神病人唐某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

护士杨某称1999年11月29日下午1时许,病人崔某由3名家属护送至护士站。崔某当时比较兴奋吵闹,杨某就腾出一个单间安排其入住,并对崔某采取了保护措施,用绑带把他绑在病床上。把门锁上后,杨某于当日下午3时就下班了。

晚上11点多,杨某到单位上夜班。到了次日凌晨1点30分,他和另外一名实习护士郝某与前一班护士办理交接。杨某首先隔着门玻璃查看清点了一下人数,郝某清点医用物品,后一起听取了前一班护士的交班报告。

杨某在交接班之后,只在凌晨2点左右巡视过一次,只是清点了人数,没有进病房查看,之后就再没有巡视查看过。杨某在事发后回忆:“在清点人数时,我发现崔某的病房里又新进了一个病人唐某。”

而次日早上6点多钟,郝某找到杨某说崔某有些不对劲。杨某到崔某床前掀开被子,发现崔某还被捆着,身体已经僵硬。

2006年,北京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两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均为:本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在患者的损伤结果中承担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涉嫌医疗事故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对被告人杨某不起诉。为此,崔某的母亲赵女士向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当班护士的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2000年1月19日,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50万元并承担其他损失费用。医院对护士杨某和郝某予以行政处分,决定对杨某给予开除行政处分。

鉴于该医疗事故系多原因造成,医院多方面的过失并非仅限于杨某单个因素。故杨某虽构成犯罪,但情节相对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失职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并且杨某已被医院开除,受到相应惩罚,已无判处刑罚之必要,故法院认为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崔某家属提起上诉,认为原判对杨某的处罚过轻。杨某也提起了上诉,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并非其造成的,其不构成犯罪。

市一中院审理后,驳回杨某和赵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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