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18阅读量:(149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法民初字第10935号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王宁,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路某某号,组织机构代码765**1-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士才,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印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静

劳动争议  撤诉  裁定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