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院护理期间骨折,为何院方无错也要赔钱

发表于:2015-05-18阅读量:(2057)

残疾人王老太在养老院接受护理期间骨折,长期卧床后因病去世。家人得知老人在受伤前曾在养老院内接受其他老人的按摩,遂将养老院和按摩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5万余元。近日,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老人的骨折与按摩没有因果关系,按摩人无需担责,养老院虽然无责任,但需按照10%赔偿老人家属一万元。这不禁让人疑惑,既然无错,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二)要有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所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四)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二、院方要承担赔偿的原因

本案中,王老太的家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养老院与于某对老人的受伤存在过错;又因王老太在诉讼中去世,其为多重残疾人,患有多种疾病,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判定王老太骨折的具体原因,也无法判定养老院与于某对王老太的骨折存在过错。但是,王老太骨折的地点为养老院,而且养老院也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延误了王老太的治疗,造成其骨折的时间难以判定,因此养老院对王老太的骨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酌情判令养老院承担10%补偿责任,赔偿王老太家属一万元。

 

人身损害赔偿须知:

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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