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重庆某某软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15阅读量:(198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908号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李文韬,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毅,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三区5层,组织机构代码4504**5-2。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软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雷某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曹 彬

劳动  纠纷  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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