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交通事故 - 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赔偿责任归属
发表于:2015-05-13阅读量:(3797)
近年来,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现象日益突出,其中更是有伤亡惨重的情况,这等教训不仅深刻,更是给当事人的家庭造成伤痛,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关于驾驶年龄的规定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四)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五)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赔偿责任归属
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经过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二)如果未经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疏忽,车辆所有人和监护人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三)车辆所有人就是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否获得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四)未成年人如果是应第三人的请求而驾驶或者其驾驶有利于第三人的,第三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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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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