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5-12阅读量:(2561)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韵筠,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告赵某某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敏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起诉称:2010年3月22日,原告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成立。”“是原告依法注册、使用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6940524,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8类,即:旅行包(箱)、旅行用具(皮件)、手提包、公文箱、人造革箱、帆布箱、手提箱提手、(牛、羊等的生皮)、伞、皮带(马具);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被告赵某某以”zyf4895538”注册账号,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销售旅行箱。2011年11月1日,原告对被告在淘宝网上的相关网站进行公证,并致函淘宝公司,要求删除相关侵权链接。淘宝公司按照原告的要求,删除了相关侵权链接,但被告更换链接后,再次将侵权商品上架销售。2012年2月15日,原告经过公证,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只旅行箱,价格为278元。原告发现,该箱包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近似,或完全相同,而且防尘袋、吊牌、内部设计与原告的系列箱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销售带有”“及近似商标的箱包产品,删除所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图片、评论等内容;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淘宝网首页上连续30日发表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四、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7878元,其中律师费16000元,公证费16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278元;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某某公司表示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删除所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评论等内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连续30日发表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的请求。

被告赵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答辩称:一、原告诉请答辩人侵犯其商标,未对涉讼商标作鉴定,证据不足;二、答辩人销售的商品系从嘉兴市某某箱包有限公司进货,并有其公司的授权、进货单、银行汇款凭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答辩人销售的商品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不同,也不相近似,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某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淘宝店铺网页截图打印件、光盘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的经营范围;

证据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证据三、淘宝网发货信息截图打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证据四、(2011)沪徐证经字第5629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2012)沪徐证经字第759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实物当庭提供);

证据四和证据五拟证明:1、被告在淘宝网上从事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购买费用278元;

证据六、公证费发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1600元;

证据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证据指导价标准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聘请律师合同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和证据八拟共同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16000元;

证据九、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支出差旅费272元;

证据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拟证明原告在2010年9月7日至2012年5月9日期间,享有第6940524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证据十一、第6940524号商标查询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拟证明第6940524号商标为图形商标,商标名称为ITO;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四按法律规定,公证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目前没有按规定制作公证光盘,该光盘不能证明待证事实,证据五公证程序不合法,对证据六、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但律师费用过高,证据八没有盖章,证据上存有瑕疵,证据九交通费用过高,对证据十真实性有异议,商标转让后,所有的权利一并转让,对证据十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从截图中可以看出,ITO商标是有很多的,其中23条是由伊藤株式会社申请,我们销售的产品是由伊藤株式会社生产的对商标的详细信息。

被告赵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日本伊藤公司授权书、嘉兴市某某箱包公司的授权书以及嘉兴市某某箱包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建设银行明细单、销售清单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进货是有合法渠道的。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后认为,对于证据一,嘉兴市某某箱包公司授权给被告的授权书涉及案外人,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这份资料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无论是嘉兴某某箱包公司还是日本伊藤株式会社,其在中国都不享有第18类ito注册商标专用权,日本伊藤株式会社对嘉兴市某某箱包公司的授权书因为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不认可,而工商信息资料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销售清单只有一张纸,上面没有盖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对建设银行的明细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不予认可,这份证据不能证明赵某某向他主张的某某箱包支付过货款。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一、关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三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四、五系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件,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六、九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六中的第17**82号、第23**05号”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可以证明原告某某公司在本案支付的公证费为1600元,证据九可以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相关交通费用,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八能够与证据七相互印证,本院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两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律师费用,但16000元的代理费,本院认为畸高,将酌情予以认定,证据十、十一能够和证据二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二、关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有异议,本院认为,对于证据一中的日本伊藤株式会社授权书,因该证据没有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且为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一中的嘉兴市某某箱包公司的授权书,其上虽有嘉兴市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的盖章,但该授权书的最后仅打印了”日本伊藤株式会社”的字样,无任何盖章或签名,也无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信,而证据一中的销货清单没有任何盖章和签字,真实性无法判断,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一中的银行明细单,其中显示的款项账号并不完全,被告支出款项的对象名称为许一浩,而非嘉兴市某某箱包有限公司,该笔款项的性质、用途均不明确,无法证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原、被告所举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某某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商务,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业务,办公用品、工艺礼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酒店用品的销售,箱包加工、销售,商务查询等。

2010年9月7日,原告某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69**24号,核定服务项目第18类:旅行包(箱);旅行用具(皮件);手提包;公文箱;人造革箱;帆布箱;手提箱提手;(牛、羊等)的生皮;伞;皮带(马具)(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止。

2011年11月1日,原告某某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当天,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及工某甲的相关网页进行下载、截图、打印的过程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2012年2月15日,原告某某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当天,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及工某乙证据公证。后原告某某公司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是第6**52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使用”ito”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及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否则,不认定构成近似。换言之,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本案中,将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ito”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比对,两者均包含了英文字母”i”、”t”、”o”,且两者在字形、读音以及整体组合上差别细微,足以使市场上的相关公众将使用含有”ito”商标标识的产品与某某公司的产品相混淆,至少容易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故两者构成近似,因”ito”使用在旅行箱上,而”“经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含了旅行包(箱),故两者构成相同商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使用”ito”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至于被告赵某某当庭辩称的其销售的商品系从嘉兴市某某箱包有限公司进货,并有该公司授权的抗辩,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购入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时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被告赵某某未经原告某某公司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淘宝网首页上连续30日发表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范围相一致,原、被告同属淘宝网店铺经营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淘宝网首页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依据原告的请求,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声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同行业利润水平、被告的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某某公司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删除所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评论等内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连续30日发表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的请求,该请求系原告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淘宝网上(www.tao***.com)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箱包产品,删除所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图片;

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淘宝网首页上连续30日刊登声明,就其商标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2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0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元,被告赵某某负担人民币2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吴 谦

代理审判员  黄 维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潘月红

民事判决书  知识产权  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