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发表于:2015-05-11阅读量:(2650)

薛某(女)经人介绍至山东省日照市某水产公司上班,并被安排至该公司二车间从事包装工作。后来,薛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薛某之女李某要求用人单位某水产公司依照工伤条例进行赔偿。但是,某水产公司认为,其虽以雇主形式对薛某进行管理,并对其发放工资,但薛某已年满55周岁,其与被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因此不能给予工伤赔偿。那么薛某年满55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其与某水产公司的用工关系。

一、我国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案件行为分析

首先,退休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退休的法律意义不限于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因退休获得了相应的待遇。认为当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观点,对劳动者显失公平,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若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薛某在单位公司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薛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的日常工作管理,其从事的工作亦为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应当认为,薛某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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