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究竟归谁?

发表于:2015-04-28阅读量:(2133)

【新闻要点】

几天前,家住硚口区长丰路团结佳兴园小区的田女士反映,几个月前,还没有买车的她去小区物业询问时得知,小区停车可办理临时性月卡,每月150元。前不久,买了车的她去物业办理临时性月卡时,却被告知这种月卡已经不能办理。物业称,小区开发商通知他们,居民要想在小区停车,只能购买地下或地上车位。地上车位只有65年使用权,价格为3万元。田女士觉得价格有点贵,于是每天将车停在小区门口,但又担心车辆被贴罚单或者被划伤。“这简直就是霸王条款,难道不买车位就不能在小区内停车了?而且地上车位一般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公摊范围,理该属于业主所有,怎么就变成开发商所有呢?田女士说。

那么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究竟归谁呢?

一、小区地下产权车位

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二、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

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三、小区地上车位

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

(一)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

(二)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2、《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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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  产权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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