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买车登记女友名下,分手后可以依法要回吗?

发表于:2015-04-27阅读量:(4038)

近日,一男子索要与女友恋爱时购买,登记在女友名下的小轿车获得法院支持。据悉,2012年,程某和小敏认识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同居。2013年,小敏意外怀孕,程某开始积极筹划结婚事宜。为了小敏以及未来孩子的出行方便,程某出资1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轿车。因为自己没有摇上号,于是程某将轿车登记在小敏名下。可刚买完车不到4个月,小敏称还不想结婚,并将孩子打掉,两人因此闹翻分手。程某认为,为小敏购买车辆是为结婚而准备的,小敏并没有结婚共同生活的打算,遂要求小敏将车辆返还给自己。那么,买车登记在女友名字,分手后可以依法要回吗?

一、程某把车登记在小敏名下,是否属于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只要赠与人意思表示真实,对赠与物有有处分权,依照法律需要交付的已完成交付,需要登记的已进行登记,赠与就可以生效。本案中,程某把车登记在小敏名下,以将来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所附加的条件,所以,这应该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最为典型的就是婚前彩礼的赠与。本案中程某把车子登记在小敏名下,是为了两人的婚姻做准备,车子就是赠与小敏的彩礼。

二、彩礼可以返还的情形

根据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程某和小敏分手,可以依法要回车子吗?

本案中的情况符合上述情形的第一种情况,所以,程某可以依法要回车子,法院也应当支持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依据: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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