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砸问题西瓜,砸出的法律认识

发表于:2015-04-21阅读量:(2316)

最近一段时间,有十余位青岛市民因食用来自海南万宁的农残超标西瓜而中毒入院。4月17日上午,青岛一购物中心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全民砸西瓜”活动。现场,众多青岛市民亲手销毁了“问题西瓜”事件发生后被下架的西瓜,销毁总重量超过4吨。

商场组织砸西瓜,砸的确实是有问题的水果、下了架的西瓜,而新闻受众在大看热闹的时候,是否在内心有意无意地同时也砸掉了万宁瓜农的面子和万宁西瓜的牌子呢?我们对待商品质量问题,是否只能一砸为快呢?这其中的法律看点又在哪呢?

一、是否损害商誉?

商誉侵权是指行为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给商誉主体的商誉带来损害,从而使商誉主体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目前我国商誉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诽谤行为,虚构有损他人商誉的事实并传播。是否损害商誉,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构成要件。侵犯商誉,在主观方面,商誉侵权行为人应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进行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主体是特定的经营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

新闻中,砸的是因农药残留问题下架的西瓜,组织砸瓜的商场并未进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也无此故意。因此不认为是构成商业侵权。但是如果在商业宣传或者用语上出现不当,比如定义为所有海南的西瓜,或者问题瓜仅仅是万宁某地的西瓜,而扩大宣传为万宁全地的西瓜。上述的情况早已超出合理范围,存在损害商誉的情况。

严重侵犯商誉的行为还存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我们都很熟悉的便是蒙牛和伊利的商业信誉诽谤案,所依据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相应责任,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处罚的力度相对较大,提醒市场主体在进行相应的反问题产品的活动中应当注意不小心的侵权事故。

二、消费者遇到问题产品如何处置?

消费者在交易市场上通常处在弱势一方,缺乏市场信息和主体优势,使得消费者在维权之路历经艰辛。当商场邀请消费者砸瓜时,一砸便是4吨。砸出了多少愤怒,多少不满,多少辛酸泪。我们不经要问,问题产品向我们叫嚣的时候,我们只能一砸泄愤吗?其实现行法律制度也提供了相应的维权途径。

(一)赔偿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实施的欺诈行为可以请求增加3倍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新法修改更有利于消费者维权。之前对于一个面包、一个西瓜这样的小商品,因为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选择放弃维权,可以认为,放弃权利是导致消费者侵权案例不断飙升,造成社会对商品质量的恐慌的一大因素。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请求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赔偿,该赔偿很明显是惩罚性赔偿,进一步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尤为突出的现今社会,《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还规定了行政责任和相关刑事责任。

(二)求助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可以和解、调解、投诉、仲裁、以及提起诉讼。向消协投诉是目前比较便利的方式。

(三)求偿主体:一些经营者、商家在商品、服务出现质量或者加害给付时,可能会选择推脱责任,让消费者直接去找厂家索赔。法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即使没有责任,也要先承担责任,非自身责任,可以向责任人追偿,学理上称之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便于消费者维权。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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