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交媒介下的法律难题

发表于:2015-04-16阅读量:(2652)

2015年3月,全球性的调研公司凯度集团发布了《2015年凯度中国社交媒体影响》。这份调查显示,对社交媒体持乐观态度的人所占比例下跌了12.1%,降到了64.7%。据在朋友圈内进行的一项随机调查,南京市民对社交媒体的看法大部分一致,“一直想离开,却已经离不开”。

微博、微信、QQ等网络社交媒体,给现代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甚至成为一些人谋生的工具和手段。通过这些社交媒体,我们找工作、交朋友、做生意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逐渐意识到自己正被这些社交媒体所“绑架”,意识到社交媒体的负面和消极作用,正在侵蚀着自己本来正常和健康的生活。一些人通过微信交友结果被骗财骗色;一些人通过微信购物结果遭遇“杀熟”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几乎所有人都感觉自己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了微博和微信上面。

科技的发展给全社会带来便利之余,一系列的法律困惑也接踵而来。以下是关于社交媒介的几项法律思考。

一、微商便利,管理维权难

如今微信朋友圈微商当道,衣服、化妆品、食品等,产品种类多样。但是,我们都忽视一个问题。既然是进行经营活动,便需要相应的管理。而据笔者了解到的信息,大部分微商店主并未办理营业执照。看上去办不办营业执照似乎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毫

无关系,但缺乏管理的微商,何尝不似脱缰野马呢?没有管理,相对的商品失去质量保证和加大对微商的信息采集难度。并且,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微商的交易,只能定性为私下交易,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工商部门和消协难以帮助消费者维权。消费者自行维权,也难以收集到微商的相关主体信息或者因为是熟人而难以启齿,对消费者极为被动。

二、微聊强大,诈骗侵害深。

社交媒体的信息交流传播之快,使更丰富的世界展现在我们眼前。在各种社交平台上,我们可以交友、交易、了解世界各地的资讯。但随之而来的诈骗、谎言,在蒙上虚拟聊天的面纱之后,变得尤为生动和真实。朋友圈、交流媒体可能时不时会受到不法黑客的攻击,群发木马信息,中奖通知、欠款通知或以亲友的身份索要钱财。如何防范近在咫尺的网络骗局、拒绝“天上馅饼”,成了社交媒介使用人和管理者的“老大难”问题。在此,预防的方法就是:百般确认、保持高度警惕、不贪小便宜。诈骗案的受害者往往由于自身原因自投诈骗者的罗网,积极提倡强化法律意识早已成了法制宣传的主打引用词,然而,关键却是加强常识的了解,提高自制力。

三、发言自由,言论冲突多

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所谓言论自由指的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公民可以以各种方式表达个人的想法,当下最流行的方式是发微信朋友圈、微博、在社交网站发帖之类的。然而,在个人畅所欲言的同时,对他人权利的侵犯现象不少。权利冲突如何处理,发言自由空间到底有多大,在社交平台如火如荼的话题讨论当中应当被引起重视。

之前火爆亲子节目的王诗龄受到网络发帖“讨伐”,刘强东最近提起了关于网络大V诽谤个人名誉、损害公司形象的诉讼。社交媒体逐渐发展成为公民发言的主要阵地,但也不乏网络推手的造谣造势和部分“愤青”的“义愤填膺”。网络“水军”和“口水战”给互联网秩序带来巨大破坏,网络言论社会需要一定的监管和维护。

那么我们在社交媒介的发言的界限何在?言论自由的限制一般包括:

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

2、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3、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污辱诽谤。

两高2013年司法解释也对此进行相应的约束,最受人热议的就是关于浏览和转发次数对侮辱罪、诽谤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的是,并非达到相应次数,一定构成本罪。关于次数的规定是用于判断是否 “情节严重”的标准,而构成诽谤罪罪还应具备其他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且明知,造成实际损害等。严格入罪标准,也是基于防止打击面过大的考虑,保护言论自由。《侵权责任法》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特别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通知其相关平台出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处理,疏于管理而造成的侵权损失扩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所管理平台出现侵权而不作为的,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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