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高学历者生三胎”,法律视角为何行不通?

发表于:2015-03-13阅读量:(2166)

全国政协委员、孔子第78代嫡孙孔维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计划生育工作当务之急是调整人口结构。调整人口结构比控制人口数量更重要。建议高学历者可以生三胎以调整人口素质”。听到这个建议,未免让人心伤。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这项建议为何行不通呢?下面小编带您来分析下。

一、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论其身分地位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会因为其身分地位而获有差别待遇。高学历者是公民的一部分,鼓励高学历者生三胎在法律层面上看是一种特权,是对低学历者的一种不平等待遇,也正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含什么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展开。

公民享有生育权,但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同时这些规定针对的都是我国的全体公民。所以鼓励高学历者生三胎是不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范围中的。因此这项建议在法律的视角上是行不通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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