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撤销学位”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发表于:2015-03-06阅读量:(3722)

3月3日,抄袭门北大女博士对被撤销学位发表了自己的态度。她不能接受北大“撤学位“处理结果,并声称自己没有抄袭。事件发生后,北大女博士情绪低落,她表示自己为学业付出了大把的青春,最终落得一无所有的下场,她不甘心,所以她决定起诉北大要维权到底。那么她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吗?

一、“撤销学位”行为的定性

在判断一个纠纷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时,首先要确定,影响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时,第一步要确认,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是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活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承担法律后果的组织。其中有四类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一)、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二)、授权的事业单位。(三)、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四)、授权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由此,承担着满足社会对教育方面需要的公办大学,自然是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可以授予、撤销学位。高校依据法律授权并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学位授予权,由此具有了授权性行政主体的地位。所以,高校做出的“撤销学位”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一个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可诉性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对以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学位论文作假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撤销学位这一行政行为亦可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情形,如果事实确如北大女博士所言不存在抄袭,那么她应当尽快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恢复名声,以证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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