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需要注意的事项

发表于:2015-03-06阅读量:(1962)

许多人由于急于买房,又被开发商过度的广告包装所蒙蔽,房子到手时发现原本开发商诸多承诺都是虚假的。

律师提醒购房者在购房前不能听信开发商的空口之言。就售楼书而言,售楼书通常是开发商所做的宣传广告,在阅读售楼书的时候,要注意售楼书中是否有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这是对开发商资质衡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为了确认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一个是可以通过在互联网上查询、核对,核对这家房地产开发商是不是名副其实的,是不是有预售许可证。

法条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其次,在决定买房时,开放商一般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者”意向书“,购房者应谨慎审核此类文件的相关条款,尤其要注意以下方面:

1、区分“定金”与“订金”的差别,在签约时,尽量采用订金合同。

2、因目前商品房贷款的政策多有变化,购房者还需要在认购书中就无法办理贷款的情形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到时开发商拒绝退还已付款项。

3、在认购书中争取一定的冷静期,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解约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款项。

最后,商品房销售合同在各地房管局一般有通用的文本,此时,购房者需要在合同内明确房屋情况、交房条件、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以督促卖方履行义务。

综上,对于刚需购房者而言,商品房买卖是一辈子的大事,需要花费不少的金钱及经理,故购房者不应片面听信卖方的介绍,一时脑热,随意签约,而应综合各方面条件,问明房产所在地的购房政策,货比三家,以买到舒心、放心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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