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现役军人离婚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发表于:2014-12-25阅读量:(4145)
我国法律出于对军婚的保护,对涉及军婚的离婚案件在离婚条件及离婚案件管辖法院上有特殊规定,具体如下:
(1)离婚条件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会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会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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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军婚的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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