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涉外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发表于:2014-12-24阅读量:(4145)
一、一般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居所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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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但同时也满足这两条原则:
(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具体情况是: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领证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
根据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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