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离婚损害赔偿,赔什么?
发表于:2014-11-21阅读量:(3183)
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到底应该赔哪些呢?以下,小编将对该问题进行简要解答。
能要钱千万别手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一、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
1、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因过错方重婚、同居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其中,为获得过错方与他人重婚或同居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也应包括在内;
2、家庭暴力、虐待所造成的物质损害。这种情形下的物质损害赔偿包括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等;
3、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物质损害。如扶养费、过错方应支付的家庭生活费等;
4、未经配偶方同意,一方故意将夫妻间共同财产转移至其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如没有经过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夫妻间存在相应的财产约定,一方将其个人财产转移至第三人时,无过错配偶方无权对该财产行使权利。
不过,若该赠与行为直接影响到“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履行时,无过错方仍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因其不履行扶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所带来的物质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有权以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无过错的夫妻一方的人格尊严因过错方的行为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范围包括:
1、由于夫妻一方重婚或同居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
2、由于夫妻一方家庭暴力造成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的;
3、由于夫妻一方虐待,造成无过错方精神损害以及对其心理上造成后遗症的。
因上述侵害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包括致人残疾的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而产生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详细了解的戳这边:《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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