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标注注意事项

发表于:2014-10-09阅读量:(4671)

食品包装标识问题是食品包装行业隐忧问题之一。一个合格的食品,不是质量有保证就够的,包装标识也是构成食品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那么,食品标识应包含哪些内容,且如何标注呢?

一、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以下要求: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3)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4)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5)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3、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3)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4、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注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

5、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其中,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并符合下列要求:

(1)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的规定)

(2)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2的规定;

(3)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4)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5)单件定量包装食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6)批量定量包装食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1)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2)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7、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8、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9、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10、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1、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1)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2)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3)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12、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二、食品标识的禁止性行为

1、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7)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2、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1)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1、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2、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3、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4、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5、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6、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四、违反食品标识的法律责任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食品标识标注的,生产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违反标注食品名称、食品的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有关要求的,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对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食品,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5、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6、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8、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9、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0、违反本文食品标识标注形式第2、3、5、6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企业应保证食品质量的同时,也应保证食品包装标识标注的合法化、标准化,避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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