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依”工伤自负“或“工伤概不负责”条款主张免责么?

发表于:2014-08-18阅读量:(3079)

平日里,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是用人单位事先已经制定好的了,我们只有签或不签的选择,而不允许对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此,在许多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中,常常会看到类似”工伤自负“或“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那么,用人单位最后能依类似条款主张免责么?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应当对所雇用的劳动者加强安全卫生的教育。例如告诉劳动者要严格按操作规则做事,不能擅自主张,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这些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人都不能通过约定或硬性要求来免除。而类似”工伤自负“或“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正是用人单位为免除自己的义务而规定的,该约定无效,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之所以有”工伤自负“或“工伤概不负责”等不公平条款出现,是因为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为了就业不得不签。然而这样的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依类似条款主张免责。

据此,劳动合同中对类似”工伤自负“或“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并不能依此主张免责。劳动者在执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遭受工伤伤害,都有权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护及健康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六条 【劳动过程安全防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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