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买的房,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对房子进行分割?

发表于:2014-07-03阅读量:(2894)

结婚前男方购买的房子,并支付了首付款。结婚后遇离婚纠纷,夫妻二人对房产的分割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男方买的这套房到底归谁呢?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1.婚前男方买的房,登记在夫妻名下

男方在结婚前买了房,并在婚后将房产变更在夫妻名下。由于我国对房产权属实行的是“登记主义”,房产证记载夫妻双方为权利人,那么就认定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应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双方不能协商好离婚后房产归属时,由法院依照规定裁决。

2.婚前男方买的房,登记在男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妻子就不能要求对房子进行分割。但是,若存在婚后还贷的情形,那么离婚时,妻子虽然不能要求对房子本身进行分割,但是可以要求男方进行补偿。换句话说,即男方对补偿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当然,现实中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确定有很多技术上的问题,就需要结合案子的情况来具体分析了。

       如果您也遇到了此类的纠纷,建议您仔细留意上述情形。在现实生活、工作中的实践问题,也许看起来跟文章的问题差不多,但细微的差别就可能需要完全不同的处理。怎样正确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保证自己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非常重要。所以遇到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事先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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